【导语】
夫妻之间签署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是人们比较关心的问题。从婚姻角度而言,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互相爱护、互相忠诚的义务,这是夫妻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夫妻之间签署的任何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均应是有效的,但是法律并不赋予“忠诚协议”有强制执行力。
【问题】
朋友来信息问,“亲爱的,婚内出轨被发现,签署忠诚协议,再出轨净身出户,这种协议效力如何?
【探讨】
夫妻一方在“忠诚协议”中承诺如果违反该协议则“净身出户”,另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依此主张全部财产或要求违反协议方予以赔偿或承担违约责任,能否获得支持?既是这位朋友的疑点所在,也是需要解答的核心问题。就此问题,下面着重探讨一下现行法律有什么规定以及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请往下看: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条是关于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条件未成就时,不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司法性文件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高法民一〔2016〕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高法民一〔2016〕2号)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另一方起诉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有效并要求据此分割财产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应不予确认。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过错且导致离婚,另一方无过错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综合考虑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上海市高级法院在相关指导性意见中规定:
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江苏高院民一庭 2019年7月印发)
24、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案例】
婚内忠诚协议不受法律保护,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摘自江苏高院2019年典型案例
案 情:
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特别约定制度给予了夫妻双方处分财产的自由和空间。但此类约定一旦与“保证忠诚”挂钩,即成为忠诚协议。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即离婚时无过错方享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夫妻虽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但也是变相以金钱衡量忠诚,存在道德风险。因此,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平衡双方利益,以裁判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忠诚协议”的审判趋势及影响】
那么 “忠诚协议”在审判中又有哪些趋势呢?
一、损害赔偿金的调整。考虑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姻法第46条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过错如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婚外性行为、甚至与他人未婚生育子女等,需要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
二、不认定“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净身出户”条款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如何分配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因此确定该条款不生效。
【如何签署一份有效的“忠诚协议”?】
婚姻中确有一方违反忠诚义务,但有悔改之意且自愿让渡一部分财产来换得家庭的幸福、安定,则无过错一方可采取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的方式作补偿,以实现自己的目的。
为了确保双方履行忠实义务而签署的协议的有效性,建议以“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名义来签署。协议中应谨记以下几点:
1、在协议不得剥夺或限制对方的人身权利,如不准离婚,离婚后财产如何分配,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或探视权等。
2、“忠诚协议”要避免出现协议离婚的条款,若以离婚为前提签署的“忠诚协议”,则会出现条款约定无效的情况。
3、只要签署“忠诚协议”则净身出户,因一方有过错而需承担极其严苛的财产义务时,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回有所调整。
【结论】
《民法典》出台后,强调了无过错方的财产保护,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的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当少分或不分。因此,签署“忠诚协议”时,具体事项的约定应特别注意,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