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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期综合律所刑事发展论坛圆满举行——我所顾礼星律师受邀发表演讲、同所律师积极参与论坛学习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26日   浏览次数:2011 次

2020年8月21日,由综合律所刑事发展论坛主办、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第九期综合律所刑事发展论坛——《辩护律师视野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如期举行。


我所的顾礼星律师参与此次论坛,并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与参会同仁分享了自己的见解与感悟。

顾礼星律师围绕该议题提出了三个问题:一是针对值班律师存在的职能定位模糊、价值导向存在偏差、提供法律帮助缺乏权利保障的问题提出了提高工作热情、制定考核办法等应对措施。

二是辩护律师独立辩护权受到限制或剥夺的问题。顾律师认为个别司法人员认为律师见证被追诉人在具结书上签字后,不能再作有别于量刑建议的不同辩护(包括无罪辩护),限制、剥夺律师的独立辩护权。这使得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处于弱势一方。故而,辩护律师应当事先与被告人详尽沟通,告知其独立辩护权会受到限制的可能性。并综合考虑当事人和公诉人的想法与建议,有效维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在辩护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心认罪时,要征求当事人同意,从事实和法律出发,坚决作无罪辩护。

顾礼星律师的精彩分享赢得了现场热烈的掌声。


本次论坛的主题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律师辩护(业务)的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认”与“不认”的选择及考量因素、认罪认罚的内容、范围与适度适用、量刑协商中辩护律师的作为、认罪认罚以后上诉的选择及后果等六个版块,以探讨与解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难点、痛点,引发了与会律师对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共鸣与深入思考。我所张兆平律师、戴怡冰律师、郭琴律师、林齐平律师、郑安来律师,实习律师周薇薇、傅易涵、杨文俊,积极参与此次论坛,从中受益匪浅。

论坛围绕六个专题进行了讲述、交流、高潮迭起、掌声经久。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律师辩护(业务)的影响

来自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的钱宇峰律师从认罪认罚制度的概念和效力、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辩护律师职能的转变、认罪认罚制度的影响的四个方面发表了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见解和感悟。他认为刑辩律师在认罪认罚过程中不能仅以省时省力、提高效率为目的,仍要恪尽职守,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自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的张佳杰律师首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定和发展演变过程,探究立法价值、追寻制度目的。其认为该项制度中的关键在于对量刑的把控,我们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中要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提高案件结果预判能力、提升量刑协商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既然认罪认罚是大势所趋,就要提高业务能力,合理利用这一制度积极开展辩护工作。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来自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夏雪东律师进行了如下分享:该制度存在“过度”适用、辩护律师面临的辩护空间狭小、量刑辩护整体欠缺、具结书的内容“失范”等问题。为更加充分的发挥该项制度的优势,夏雪东律师建议辩护律师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应向犯罪嫌疑人详细告知其辩护策略和认罪认罚的后果,让当事人做出选择。在与检察官沟通过程中应“快、全、准、例”,提醒检察官注意自己的辩护意见。

三、“认”与“不认”的选择及考量因素

来自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的沈国勇律师以自己在8月初辩护的一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认罪认罚案件为切入点,对认罪认罚制度给予高度肯定。但该项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适用对象过于宽泛,律师见证作用高于引导作用等。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既需要“因案制宜”也需要“因时制宜”,在不同阶段适采取不同的策略。最后,要坚持底线,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来选择“认”与“不认”,而不能成为公权力的帮手。

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的楼宇广律师从自己经办的两个案件分析中分享“认与不认”的考量。首先是套路贷一案,检察官表示认罪认罚就能摘掉涉黑的帽子,同时其他罪名全部给予最低刑期。但楼律师在研究案卷后分析认为即使不认罪,也能够摘掉涉黑的帽子,并且除了寻衅滋事罪以外的其他罪名也尚不足以构成,因此并未认罪认罚。在经过自己不断努力、积极取证后最终取得了自己所期待的辩护效果。

第二个案件是一例检察院自侦的滥用职权罪案例,在侦查阶段就与辩护律师商量认罪认罚,以认罪认罚作为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但楼律师认为该案存在无罪的可能性,一旦认罪认罚就将难以开展辩护工作。在取得当事人家属的同意并与批捕检察官充分沟通后,在移送审查起诉后第三天就采取了取保候审,最终促使检察院做出了有罪免刑的建议。

四、认罪认罚的内容、范围与适度适用

来自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姚杰律师认为在认罪认罚制度下,最关键的问题是认“罪名”还是认“事实”,他结合自身所承办的案件并参照“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辩护律师在当事人签署具结书前,应明确自己的当事人究竟认的是事实还是罪名,这一点对量刑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再者,姚杰律师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侵犯了法院的量刑权,法院在庭审时通常只核实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习惯性采纳量刑建议。在检方“求刑权”和法院“量刑权”产生矛盾冲突时,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辩护中,仍然不能够懈怠,需要全方位了解案情,时刻准备积极辩护。

来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的李玮乐律师从认罪认罚的内容和范围着手,剖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认为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改革的真实初衷和核心动机就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并不能改变辩护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弱势地位。故而,其提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应主动考虑并申请认罪认罚,掌握主导权。此外,由于犯罪嫌疑人往往都不具备法律上的专业知识,因此其认罪认罚应该是针对事实而进行的,而不是针对定性和罪名。最后,李律师还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仍需要各位同行的努力。

五、量刑协商中辩护律师的作为

来自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黄剑律师首先分享了律师办案“窍门”,即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把每一个案件都办到极致,并从“防守型”和“进攻型”论述辩护律师在量刑协商中的作用。“防守型”的量刑协商即为穷尽一切事实和法律上的认定,穷尽一切从轻、减轻的量刑规定,做好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争取得到公安机关的支持,促使公安机关不报捕或者检察院不逮捕,为量刑协商打下坚实的基础。辩护律师以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的辩护方式则为“进攻型”量刑协商。黄律师结合自己所办理的几个认罪认罚案件详细展开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带来的效益。最后,黄律师以“君子务本,本立则道生”警醒自己与在座的同行。

来自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的吴惟明律师提出了刑事案件的“三认”与“三不认”,即辩护律师应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而不是坐等量刑建议,所以必须要深挖案件事实本身,防止案件本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定性有误,最终才决定是否要让自己的当事人认罪认罚。同时吴律师通过两个案例来印证自己的观点,提出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仍需要进行自己的独立判断、履行职责,不受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的钳制。

六、认罪认罚以后上诉的选择及后果

来自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的沈丽萍律师从大数据梳理、学术探讨、案例解析、与英美法系比较四个方面展开,提出在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判决之后提出上诉是否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事实确有错误的问题,并以“2019年邵某某开设赌场案”为例,讲述了认罪认罚案件在上诉之后可能会面临的困境和出路的选择。

来自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的许晓地律师认为认罪认罚的上诉是一剂“后悔药”。许律师同样采取了案例检索和数据分析的方式,对不同地区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的问题全面剖析,阐述认罪认罚上诉后的权利、理由及结果,认为认罪认罚上诉后带来的检察院抗诉、刑期加重等副作用明显,用“药”需谨慎。

分享结束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晓辉律师就本次论坛作了总结。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与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就第十期综合律所刑事发展论坛举行了交接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