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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刑事部举办第一期业务学习活动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31日   浏览次数:925 次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改革要求,公安部近期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规定》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8月27日晚,我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在律所大会议室举行了集体业务学习活动,由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童巨海律师对《规定》进行解读、分享,在所的20多位律师到场参加学习。

会前,潘克本主任指出,随着律所各业务部门律师人数的不断增加,可以改变以往由律所统一组织学习的模式,律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业务部门可以以部门名义单独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培训活动。同时,潘主任强调了律所各业务部门定期举办学习培训活动的重要意义,并对今后的业务部门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童律师先就《规定》最大的亮点“公安侦查阶段可以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进行了解读。《规定》要求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发现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童律师认为,这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扩展了新的辩护空间。

然后,童律师对照新旧条文,梳理了管辖、认罪认罚制度、取保候审执行程序、电子数据调取、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的变化,并进行详细解读。童律师认为,《规定》的每一个条文,在司法实践中都能得到应用。作为辩护律师,辨析新旧变化,熟练掌握新规内容,对办好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之后,与会律师对《规定》内容展开了讨论。张兆平律师对童律师的解读、分享表示感谢,其表示虽然该规定强化了值班律师制度,增加了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但值班律师并不是辩护人,无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张律师还提出了是否可以将值班律师上升为辩护人的地位?这一问题值得我们讨论。

刑事部杨建瓯、陈洲两位副主任结合各自办理的案件,描述了实践中碰到的管辖混乱的情况,讨论了“管辖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为其他律师提供了宝贵的实务经验分享,加深了大家对“管辖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每位参加的律师各自谈了对新规定的看法。 

副主任吴剑敏律师对本次业务学习活动进行了总结点评。吴律师认为:聚焦《新规》加强业务学习是执业律师的必修课,童律师结合其曾从事检察、监察的经历和多年执业的经验,从更深层次解读了《旧规》不足及《新旧》变化对律师执业带来的影响,本次集中学习,在座律师又进一步分享了各自独到的见解,取得了相互补短,共同提高的良好成效。提出在实务中,要进一步加强《新规》的针对性学习,突出《新规》之变对完善和提高律师执业技能的潜在要求,在将理论应用于案件办理之中的同时,对在本次交流中讨论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刑事业务部要加强攻关研究,进一步形成比较一致的认识,丰富并指导本所的办案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