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9日晚上,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浙江大学AFR金融经济犯罪研究中心联合举办“新金融经济犯罪立案标准及适用研讨会”,我所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堵建军律师受邀参加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
研讨会由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导李有星教授主持。李会长指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特别是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修改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陆续出台,同时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调整影响,原2010年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二)”)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法司法办案实际。为此,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立案标准(二)》,并于5月15日起施行。在此背景下,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会研究会等适时组织了本次研讨会,对新立案标准及适用进行研讨。
研讨会由浙江仁谐律师事务所刘涛、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秦辉、我所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堵建军等三人作为嘉宾,分别作了主题演讲。
堵建军律师结合其最近办理的一起操纵证券市场案,对《立案标准(二)》与两高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在该案中,行为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按照行为时的2010年《立案标准(二)》不构成犯罪,但是按照案发后的2019年两高司法解释,不仅构成犯罪,还达到第二个量刑档次。
堵律师认为,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制订《立案标准(二)》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刚刚开始起步,上市交易的股票只占公司股份的极少份额,此时在二级市场操纵证券只需要少量资金即可,因此制订了相对较高的立案标标准,即两个30%;到2019年两高制订司法解释时,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全流通基本实现,大量股票上市交易,此时操纵证券市场的难度加大,同时国家加大了打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力度,因此制订了相对较低的立案标准,即10%和20%。2022年《立案标准(二)》进行修订时,将该标准与2019年两高司法解释相一致。
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堵律师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2010年《立案标准(二)》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订,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依据,是一个司法解释。在2010年《立案标准(二)》与2019年两高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根据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即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当适用《立案标准(二)》的规定,而不能适用2019年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对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进行理解时,应当从整体上进行理解,而不能对其进行割裂理解。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叶良芳、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副主任徐永胜、浙江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刑事支队政委叶新杭作为点评嘉宾,对三位演讲者的演讲作了十分中肯、客观、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践引领的精彩点评。
本次研讨会吸引了2万多人次的流量,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