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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讲坛分享
【六善大讲坛第八期】黄益助律师主讲《新规背景下融资租赁概述与风险防控》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5日   浏览次数:922 次
编者按

  “六善大讲坛”,旨在通过交流执业技能、分享办案经验;形成互帮互学的学习氛围;不断提升律师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广大当事人。目前我所已吸收多名业内知名律师组成讲师团,后续还将陆续邀请资深司法实务人员、法学专家教授参与主题讲座。“闻香宜下马,愿醉且登楼”,热烈欢迎兄弟律所及广大同仁参与本讲坛,增进友谊,分享交流,共同成长。

      2019年11月14日,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八期“六善大讲坛”,本期讲坛由六善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益助律师主讲《新规背景下融资租赁概述与风险防控》,我所部分在所律师以及兄弟律所同仁、企业家、公司法务到场参与分享并交流。


主讲环节

主讲人:黄益助

     黄律师对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类型、融资租赁的现行法律规定、融资租赁的风险防控、融资租赁诉讼的现状等进行了系统讲解。

      开场环节,黄律师介绍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起源。1981年,改革开放初期外汇紧缺,为引入外资,国内第一家租赁公司-----东方租赁公司成立。1984年,环球租赁外贸租赁成立。融资租赁业务从此诞生。在以后的发展历程中,我国相继完善了融资租赁在法律、监管、财务、税收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直到2015年8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发展的相关举措,融资租赁正式步入快速发展时期。

      黄律师讲到,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的一种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三人”“两合同”“两出”“两负”的典型法律特征。“三人”是指出租?、承租人、出卖人;“两合同”是指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两出”是指出租人出资购买,并出租;“两负”是指承租?负责使?,负责支付租金。 黄律师通过对融资租赁的基本交易结构进行了详细说明和系统讲解使大家对融资租赁有了更为清晰的了解。


      随后,黄律师向大家介绍了融资租赁的十二种主要业务模式,主要有直接融资模式、售后回租模式、杠杆租赁模式、委托租赁模式、转租赁模式、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模式、风险租赁模式、捆绑式融资租赁模式、融资性经营租赁模式、项目融资租赁模式、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模式、销售式租赁模式,并逐个对各模式特点进行分析。黄律师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重点对售后回租的租赁模式进行了法律介绍、业务模式示意图讲解,并举例予以重点说明。通过对业务模式的精辟归纳,使大家对融资租赁有了新的认识,打破了传统的固有思维。

      对于当前市场频发的“套路贷”问题,黄律师系统讲解了最高?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对于当前套路贷的有关规定。并就法律关系、合同义务履行、权利、标的物的处置、标的物灭失的后续处理、税费差异等几方面对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做了明确区分,让大家更准确认识到套路贷刑事犯罪与融资租赁的区别,如何防止被人为贴上“套路贷”的标签,以及如何在开展融资租赁过程中化解刑事犯罪风险等。

      对于实务操作中的几个敏感话题黄律师又作了重点介绍。例如,自物抵押,是否影响出租?取得车辆抵押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业务操作过程中车辆仍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是否影响出租人取得车辆所有权?等等。其中案例分享环节,尤其引人入胜。

      在介绍了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类型、特点,与套路贷的区分等内容以后,黄律师又重点讲述了在实务中如何避免刑事犯罪风险。黄律师提醒大家在涉及融资租赁过程中要正确使用宣传用语,避免“车贷”“车抵贷”等用语;不要发送一些没有必要的催收短信;不要恶意拖车等一系列的注意事项。并提醒大家,作为律师应该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给当事人出具不合规的意见;应及时制止当事人的不合法措施并纠正。另外,对于标的物损毁、灭失、二次抵押等涉及的风险处置,提出了独到的见解,让大家填补了自己的法律漏洞,以便更好地提供融资租赁方面的法律服务。

      最后,黄律师为大家介绍了近几年融资租赁案件的受理数量以及发展趋势,并对法院的案件受理量、判决支持率、车贷占比等又作了简单介绍。同时,对于目前市场上存在数量极大的“车贷”进行了系统的分析。

互动交流


      交流环节中黄律师分别为大家解答了关于涉案融资租赁的短信催收问题、车抵贷问题、网约车司机车辆租赁问题、出租人与出卖人主题混同等问题。解答过后,大家纷纷表示对融资租赁的涉法业务,在整体上更加清晰了,理解的也更加透彻了。

点评环节

      本所律师助理陈肃梓提到,在车辆套路贷中普遍存在着本金、出租人、承租人、第三方、利率、借款年限等问题,融资租赁与套路贷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律上的关联,希望大家在从事具体业务时注意风险把控。

本所方晶磊律师提出,在现实中关于车贷业务,大家要区分融资租赁直租购买车辆的业务模式与售后回租业务融资的区别,并关注各地法院对这两种业务如何进行区分,加强实践能力。

      

      律界同仁周律师表示,黄律师讲得很好,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以融资代替借贷的问题以及优先受让权的问题,听了这次课受益颇多。

      来自浙江物产的企业家表示,融资租赁主要的三特征有产权清晰、真实存在、收益性。融资租赁业务的范围非常广阔,大到飞机、轮船,小到一支铅笔都可以进行融资租赁,大家要发散思维,打破已有的认识。

      本所李亚楠律师表示,融资租赁有经典的五方模式,既出租人、承租人、银行、保理公司、出卖人,希望大家对这种模式深入研究一下。

      本所李双双律师说到,对于融资租赁中涉及的两个合同问题,现实中多存在着合同内容突显出借贷关系,大家在处理相关业务时,应该注意。并且对于融资租赁应该更多的落实到实践中,研究讨论。


总结点评:吴剑敏律师

      本所副主任吴剑敏律师提到:首先,非常欢迎并且感谢浙江物产公司的企业家前来参加“六善大讲坛”。其次,黄律师讲得非常好,课堂法律关系清晰,对于当事人融资租赁怎么做?风险怎么防范?怎样固定证据讲得非常具体;对于实务中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如何解决,如何区分合法的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都很重要。最后,吴主任代表六善所感谢大家参加本次六善大讲坛。并表示六善所一如既往的热烈欢迎广大同仁、企业家参加六善大讲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