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571-87318896
大讲坛分享
【六善大讲坛第九期】张春丰律师分享《辩护意见撰写的证据学原理》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6日   浏览次数:1332 次

编者按:

 “六善大讲坛”,旨在通过交流执业技能、分享办案经验;形成互帮互学的学习氛围;不断提升律师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广大当事人。目前我所已吸收多名业内知名律师组成讲师团,后续还将陆续邀请资深司法实务人员、法学专家教授参与主题讲座。“闻香宜下马,愿醉且登楼”,热烈欢迎兄弟律所及广大同仁参与本讲坛,增进友谊,分享交流,共同成长。

2019年12月12日,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第九期“六善大讲坛”如期举行,本期大讲坛由张春丰律师主讲《辩护意见撰写的证据学原理》。张律师曾是一名资深检察官,现任杭州市律协刑诉委委员、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副主席。六善律师事务所部分在所律师、兄弟律所同仁以及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老师到场并参与交流。


开场前,张春丰律师表示感谢六善所的邀请,六善所作为杭城一家新锐律所,人才济济,希望来此交流办案经验,相互启发。

此次开坛,张春丰律师主要从律师工作的核心、辩护的类型、辩护的原理、法律事实的逻辑内涵等多角度对《辩护意见撰写的证据学原理》这一课题进行了系统讲解。

主讲环节:

张春丰律师开场即提出律师从接案到结案,其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说服”。因此,对于刑辩律师来说辩护意见就显得极为重要,书写一份“准确”“合理”“美观”“有效”的辩护意见有助于刑辩律师向办案部门传达自己的想法。那么,如何书写及选择什么样的辩护方向是书写辩护意见首先面对的问题。

张春丰律师现场提问何为辩护意见,六善所张兆平律师认为,首先刑事律师的辩护分三种,即侦查阶段的辩护、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审判阶段的辩护;其次根据刑诉法第35条的规定,律师发表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职责;最后,辩护意见往往是通过辩护词向司法机关表达出来,因为辩护意见的论证主要就体现在庭审质证与发问环节。张春丰律师对张兆平律师的精彩回答表示赞同,并提出从辩护意见的属性以及功能来看,辩护律师禁止提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观点。


接下来,张春丰律师向大家介绍了辩护的基本类型,即无罪辩护、轻罪辩护、罪轻辩护。张春丰律师以“诈骗罪与盗窃罪”为例,从事实层面和法律层面讲述了无罪辩护与轻罪辩护的思路;而罪轻辩护主要是在犯罪行为定性与犯罪情节等方面展开。六善所郑琪律师认为,罪轻辩护应当以自首、立功、免于刑事处罚等情节为角度进行展开。泰杭所的余律师表示,罪轻辩护可以按照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进行具体分析。张春丰律师对以上人员的回答进行简单总结后,从犯罪危害事实、犯罪情节、犯罪形态、法定情节、酌定情节以及年龄、性别、学识、政策等方面全面分析了罪轻辩护的方向。通过张春丰律师的精彩讲解,让在场的年轻律师掌握了罪轻辩护的思路与方法,有醍醐灌顶之效果。

紧接着张春丰律师向在场听众提出了对辩护意见的形式安排以及文字表达的常规处理建议,并对辩护意见中涉及的法律判断、事实判断以及证据推理等内容在撰写时的布局进行分析。张春丰律师认为,刑诉法是一部对证据的收集与运用的法律,公检法等部门工作的核心就是对证据的审查;证据原理不仅要求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基本要求,还要求证据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不能出现证据不足以及取证过程不合法的情况。根据刑诉法第55条的规定,对证据审查应该达到案件事实有证据证明、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根据证据原理的属性要求,对于刑事辩护中的证据之辩、事实之辩、程序之辩归根结底都是因证据不足、出现新的证据以及取证不合法等情况而进行的辩护。

张春丰律师还提到,应当严格把握非法证据与合法性的问题,当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在程序上不可弥补时则应上升为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而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也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言辞证据这一层面,物证、书证等证据也应该综合考虑。

最后,张春丰律师向大家阐述了法律事实的逻辑内涵,通过举例“1865年林肯被枪杀身亡”事件,向大家说明证据的重要性,即:逻辑的判断必然要有依据,而证据则是逻辑依据的法律要求,证据规则就是逻辑方法的法律运用;要想得到唯一、必然的推理结论,就必须达到三个“一切”的标准,即一切事实都应当有证据证明;一切证据都应当符合法律要求;一切证据都应当依法取得。

提问环节:


六善所李亚楠律师提问:辩护人拿到的证据大都是通过阅卷以及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知悉的,尤其是控方的证据都是公安侦查时认为存在犯罪事实和检方认为应当起诉的依据,辩护人要在这些证据的基础上达到逻辑自洽,从而说服检察官和法官是很难的。这个问题如何破解?


张春丰律师作答:首先证据应当确实充分,在应用逻辑分析证据时应当足够周延,避免片面之词;其次,律师不仅可以获得控方的证据,还可以通过法律赋予律师的合法取证权利来取证,比如检察阶段向检察院申请向被害人和证人取证,审判阶段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调取需要的证据,但律师应当避免取证风险;最后,在这些证据的基础上以逻辑分析达到辩护人想要的辩护效果,也就是逻辑自洽,说服检察官和法官。

点评环节:


六善所傅奇龙律师提出以下观点,首先这堂课让人很受启发;其次刑事案件的起点就是证据,侦查活动启动的前提也要有证据;最后证据的可采性以及非法证据排除都是证据的静态形式,如何运用逻辑推理还原案件事实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刑事律师应当重视证据的审查运用问题。


泰杭所的余振律师表示,对于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应该区分为定罪与量刑两个方面,案件事实应该是各个证据证明事实的一个集合。


来自钱江学院的邵燕芬老师表示,从这堂课得到许多启发,掌握了证据学的方法论,就可以避免学习绕弯路。通过对证据进行分析,还原案件客观事实,这实际上是一个破镜重圆的过程。先运用证据说服自己,才能说服对方。


六善所张兆平律师表示,感谢张春丰律师放弃宝贵的休息时间,提高年轻律师的刑辩水平,张律师的到来让六善所蓬荜生辉、生机盎然;张律师的授课对于鞭策与鼓励年轻律师很重要;但是,年轻律师表现出的对证据法学、逻辑思维的认识不足让人遗憾,希望年轻律师对张律师的课要认真学习,才能消化吸收。唯有通过勤奋学习,才能提升自我。


六善所吴剑敏律师作最终点评:首先非常欢迎并且感谢张春丰律师主讲本期“六善大讲坛”;其次,对于张春丰律师传授的关于证据逻辑的方法论,应该好好消化,加以吸收;最后感谢大家参加此次六善大讲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