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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的“吹哨人”制度是对李文亮医生最好的悼念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08日   浏览次数:2053 次  作者:童巨海



我们该如何更好的悼念李文亮


2月7日凌晨,武汉中心医院的李文亮医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经抢救无效而英年早逝!瞬间,整个网络被泪水淹没,亿万网友点烛祭奠。在武汉中心医院的微博公告下面,评论跟帖达37万多条。


网上的一段文字,深深打动了世人:其实李文亮并不是英雄,面对警察的时候,他很害怕,担心影响前途,承认自己是造谣,写下了明白两个字,如果疫情没有爆发,他也不会再多说一个字。其实他也没有向公众大喊危险,只是偷偷告诉他的朋友和亲人,让他们小心,让他们要注意。但为什么我们都伤心?因为这就是我们自己呀! 我们面对强权会屈服,害怕警察找上门,不想做什么英雄却总希望能保护身边的人!这才是最让人心痛的地方,他不是英雄,但他很真实,他就是芸芸众生中那个没那么伟大但默默善良的一个普通人,所以当他逃不开命运的摆布,我们才会更痛心!
这是一段长歌当哭的文字。为众人抱薪的李文亮,已经冻毙于风雪。令人唏嘘的是,义人离去之时,还背着传谣者的身份。而活着的人,除了廉价的泪水,还能做些什么呢?
十七年前,在广州的街头,一位叫孙志刚的外来务工人员,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收容遣送中转站,后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那里,孙志刚被野蛮殴打而死。嗣后,三博士上书人大常委会,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最后推动国务院废除了收容遣送条例。
十七年后,医生李文亮去世,我们该以何种方式来更好的悼念呢?窃以为,完善我国的“吹哨人”制度,保护今后更多的吹哨人,是对他最好的悼念。 


何谓吹哨人


“吹哨人”起源于英国警察发现有罪案发生时,会通过吹哨子以引起同事及民众的注意。通常所理解的“吹哨人”,一般是指将所发现的违法违规、危险、不公正的信息或行为,向组织内或组织外进行披露,从而拉响警报的人。这里的组织既包括公职部门,也包括私人企业。与吹哨人的涵义最为接近的,类似我国法律中的举报人,但二者的涵义略有差异。吹哨人的出现,在个人层面,是行使公民的监督权与知情权;在社会层面,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从国家层面来说,也是有助于监督政府,打击和预防公职人员的腐败。最典型的就是,美国水门事件中的“深喉”费尔特,在服从上级命令与听从自己良知召唤之间,选择了后者,把所掌握的秘密披露给了媒体记者。亦如这次鄂省大疫之初的李文亮,基于自己掌握的信息,发出了疫情警示。



我国吹哨人制度的现状


2019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力争做到“一号响应”。培育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开展信用评级和第三方评估。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监管执法中更多参考专业意见。强化舆论监督,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此外,食品、药品、证券领域等领域,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比如2013年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2014年证监会出台《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举报事实清楚、线索明确,经调查属实,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罚没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后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的,酌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于举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涉案数额巨大的案件线索,经调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在刑事领域,2016年,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并制定了对举报人的保护及奖励制度。
其他类似的规定,散见于各相关法律、规定。


吹哨人制度的完善


国务院的《意见》,首次明确规定了“吹哨人”制度,相比之前,这是一个巨大进步。但我们也看到,这一法规的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意见》规定了对吹哨人要严格保护,实践中又能做到几分呢?不敢做吹哨人,不愿做吹哨人,还是很普遍的社会心理。吹哨人遭遇不公正待遇,受打击报复,并不少见。不解决问题,而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似乎成固定套路。李文亮先被训诫,后上电视台批判示众,就是最新例证,也是对这一规定的莫大讽刺。得不到保护的吹哨人,只能困厄于荆棘,或冻毙于风雪。
稍令慰藉的是,2月7日13时2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经中央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决定派出调查组赴湖北省武汉市,就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的有关问题作全面调查。在此,笔者希望监委在调查之后,能为李文亮正名,洗去传谣者的污名。
在社会的平稳时期,我国的吹哨人及其保护制度,尚且不尽如人意,更遑论当下疫疠猖獗人心惶惶的时期。检视我国吹哨人法律制度的现状,参考域外做法,以下几点建议值得完善。首先,概括立法,提高立法层级。《意见》的立法级别较低,与吹哨人制度的重要程度无法匹配;分散立法的模式,也不利于对吹哨人的保护。许多国家是概括立法,制定专门的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此种做法可资借鉴。其次,完善对吹哨人的保护。对吹哨人的保护应制定详细的法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吹哨人。吹哨人因吹哨行为,致使自身权益遭到侵害,如果无法得到保护,或缺乏救济渠道,这制度就会形同虚设,执行不下去。保护为众人抱薪之人,就是在保护每一个因之受益之人。水门事件的深喉,被隐匿了30多年,安全无虞。而李文亮,却被随意训诫,至死没有撤销训诫。二者相比,判若云泥。再次,完善奖励制度。鄂省疫情发展至今,证实李文亮是正确的,然而,八名吹哨人依然没有得到任何的奖励。虽然吹哨人的初衷不是为了奖励,但奖励会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激发更多人为了公共利益,提出警示,甚至是冒风险,也在所不惜。目前在食品药品、证券领域,奖励比较明确,在公共安全(比如疫情)、环境污染等领域,窃以为完全可以参照实行。
千夫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我们在悼念李文亮的同时,也期待我国的吹哨人制度更为完善,让死去的人有价值,亦让后来者更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