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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是建立公众知情权制度的契机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10日   浏览次数:1479 次  作者:王露莹

背景:

2月6日,人民网发文称:文山州人民医院文某、文山市人民医院刘某等5名医务人员因偷拍、散布疫情防控信息,造成恶劣影响,被文山市公安局依法作出罚款、拘留的处罚。



据悉,2月3日下午3时,文山州人民医院文某(编外职工)、谢某(编外护士)、关某(编外护士)利用工作便利,私自用手机拍摄医院电脑记录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姓名、家庭详细住址、工作单位、行程轨迹、接触人员、诊疗信息等基本情况并公布散布,文山市人民医院刘某(财务人员)、余某(编外财务人员)通过微信转发传播……

随后有网友质疑:“难道我们老百姓不应该知道这些信息吗?如果不知道这些,我们如何避免接触可疑人群?这又不是谣言,而是事实,也不能散播吗?”

现笔者就网友发出的灵魂拷问,简要分析如下:


一、公众知情权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一)众所周知,关于知情权,最常见的是《公司法》中规定的的股东知情权。而一般公众的广泛知情权,在民法中尚未有体现。民法中各类人格权的最直接来源是法律之母——《宪法》,但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亦未提及“知情权”。最接近公众知情权这一概念的即为《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其中,1、言论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基本权利,但要保证被议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就前述案例而言,被处罚人员获取信息的手段、内容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六)项禁止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侵犯了被议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虽然他们出于好意,但使用手段不当,依法应当接受相应处罚。2、批评、建议权是指公众针对政府发布、公开的一些政策、信息等参与讨论、提供建议。该项权利前提是政府首先公开信息,公众在已公开信息的范围内有权参与讨论、提供建议。

宪法规定的内容虽与“知情权”相关,但并未明确规定知情权的范围,亦不能由宪法规定的相关内容而理所当然的延伸到知情权。


(二)近几日,我们看到政府陆续向全社会公开了新冠肺炎患者的年龄、性别、大致住址、行踪轨迹、接触人员。这些信息,一方面,保护了患者个人隐私;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众染病的风险。

政府公开以上信息的法律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述信息系政府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内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从上述规定来看,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关于新冠肺炎患者的模糊信息是属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但即使基于此法律规定,也不能违反《宪法》、《民法》赋予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因此,为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护公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政府应当公开跟疫情防控有关的信息,如患者所在地区、行踪轨迹、接触人员情况等,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患者姓名、工作情况等政府无义务进行主动公开。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该条似乎赋予行政机关相关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行政机关本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旦公开,将会造成社会动荡,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又受该条文约束而无法公开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赋予了公民救济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建立我国公民知情权制度是大势所趋


(一)《宪法》是我国公民知情权制度建立的重要依据

《宪法》专门对公民权利和义务设立一章节,旨在全面保护公民个人权利,而知情权在当今网络信息社会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在宪法的支撑下,公民知情权的建立已是必然,也是保障基本人权的体现。

(二)保障公民知情权有利于减少违法行为

近年来,网络上散播谣言的散播者被处罚的新闻日渐增多,其中不乏出现因政府未公开相关信息,导致公众大范围猜测、传播虚假信息的情形。建立知情权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造谣导致的犯罪案件。

(三)知情权范围广泛,统一制度有利于整体管理

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涉及知情权,交易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医疗中患者的知情权……建立和完善公民知情权制度,让相关法律的制定有据可依,便于统一管理。

(四)公民知情权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制约公权力的行使

政府领导人民,前提是充分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若不赋予公民基本的知情权,会导致政府滥用公权力,而人民又无法寻求救济,最终在偏离民主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对公权力进行制约的同时赋予人民救济权利,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


最后,笔者在此建议,疫情期间切记居家隔离,勿散播谣言和传播他人隐私。未经政府及相关部门、官方新闻网站证实的事件,在没有确实证据的前提下,不妄加猜测和评论。社会的安稳发展,是每个中国人与生俱来的职责。相信中国,多难兴邦,众志成城,定能打赢这场防疫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