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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文山州5名医务人员偷拍、发布、传播患者个人信息案的定性和处罚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10日   浏览次数:886 次  作者:顾礼星
       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举国致敬送别李文亮医生的哀痛时刻,多家媒体报道的一则关于云南省文山州5名医务人员因偷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个人信息并进行发布、传播受到当地公安机关处罚的新闻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这实则是一起警方处理侵犯隐私权的案件,而从当地警方对该案的通报内容来看,其对案件的定性是准确的,但信息内容表述、处理结果却值得商榷。



警方对5名医务人员侵犯隐私权的定性正确



       文山警方对此5名医务人员的处罚通报有两次。第一次是在2月7日发布的信息。具体内容为:“2月3日,文山市公安局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有人将疫情信息在微信圈中传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文山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及时受案调查。经缜密调查,认定文山州人民医院文某、谢某某、关某某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拍摄患者相关信息散布,文山市人民医院刘某、余某某通过微信转发传播,其行为已触犯《中共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法》)相关规定,文山市公安局依法对文某、余某某、刘某、谢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对关某某罚款500元。”该通报的内容因太过简单、模糊,引发众多网友对文山警方执法透明度、处罚是否适当等方面的的广泛热议和质疑。

       2月8日文山警方再次发布通报,该通报的内容较为详细,对网友们的质疑和关切也进行了相应回应。具体通报内容为:“经查,2月3日下午3时,文山州人民医院文某(编外职工)、谢某(编外护士)、关某(编外护士)利用工作便利,私自用手机拍摄医院电脑记录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姓名、家庭详细住址、工作单位、行程轨迹、接触人员、诊疗信息等基本情况并公开散布,文山市人民医院刘某(财务人员)、余某(编外财务人员)通过微信转发传播,造成相关小区住户人员高度恐慌,严重影响患者的家庭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文山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文某、余某、刘某、谢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对关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文山市公安局暂缓执行对文某、余某、刘某、谢某的行政拘留决定。”

从文山警方的此次通报来看,文山警方对该5名医务人员处罚的事由为文某、谢某、关某3人用手机私自拍摄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个人信息并公开散布,刘某、余某通过微信进行了转发传播。因此,文山警方认定该5名医务人员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并依据《治安管理法》第42条第6项关于侵犯隐私权的处罚规定,对该5名医务人员进行了相应处罚。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住居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等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8条第5项规定,传染病病人的有关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即便是传染病防治机构都不得随意泄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作为传染病病人,其姓名、活动轨迹、家庭住址等信息均属个人隐私,应受法律保护,非经患者本人许可或非经法定授权,任何单位、个人进行披露、泄露均属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该5名医务人员既未经患者本人许可也非法定授权披露主体,其私自拍摄患者个人信息,并公开进行散布、传播的行为,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因而文山警方对该案的定性是准确的。



警方对该案的信息通报表述不够清楚准确


       首先,文山警方第一次通报信息内容不够全面、具体,给公众执法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之感,这也是引发网络热议和舆论质疑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一次通报称医务人员文某、谢某某等人私自拍摄患者“相关信息”,但究竟拍了什么信息,并未明确;通报中称“其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法》相关规定”,也并未示明5名医务人员违反了《治安管理法》的哪条规定。

      其次,文山警方的第二次通报中对该案的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但此次的通报内容却存在表述不准之嫌。比如,通报称涉案医务人员散布、传播患者信息“造成相关小区住户人员高度恐慌”。对此公众颇多疑惑,此5名医务人员偷拍、发布、传播患者信息虽有不妥,但其对患者包括姓名在内的个人信息违规发布、传播客观上起到了对本地群众的预警作用。特别对于患者的街坊邻居、亲朋好友和同住小区的业主来说,知晓了这些患者的信息后,虽然心里会有一些不安,但这将促使其思想上更加重视、防护上更加到位,主动、自觉地隔离于这些患者及这些患者接触过的人、物等,防患于未然。如果说这是一种“恐慌”,那么各地每日通报疫情,采取的各项严格防控措施,想要达到的效果就是这种“恐慌”。至于通报所称“严重影响患者的家庭安全”,因通报未作具体说明,公众不知涉案医务人员发布患者信息后,究竟是何情况会“严重影响患者的家庭安全”?倘若因患者此前故意隐瞒疫源区旅居史和发热病史致他人增加感染病毒的风险,导致同住小区业主、街坊邻居等人愤懑不满,对患者家属进行辱骂等行为,这完全是其自己隐瞒信息和他人的不理智、非法行为所致,和该5名医务人员偷拍、发布、传播患者的个人信息没有法律上的直接联系。

      此外,文山警方虽然对该5名医务人员的不当行为认定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但其在2月7日的第一次通报内容却表述称“发现有人将疫情信息在微信圈中传播”,此表述亦不够精确,其混淆了侵犯隐私和违法传播疫息两种违法行为,对部分网民甚至媒体都产生了一定误导,如包括人民网在内的多家媒体在报道该则信息时,将文山警方对5名医务人员本为侵犯隐私权的处理报道为了偷拍、散布防控信息被处理(人民网报道该则信息的标题为《云南:5名医务人员偷拍散布疫情防控信息被拘留或罚款》)。加之此前有李文亮医生在微信群发布疫情相关信息被武汉警方以“在互联网发布不实言论”而予以警示和训诫处理,后受到舆论一边倒的强烈批评和悲愤声讨的案件影响,因而该案经媒体报道后,亦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



警方的处罚有违行政合理性之嫌

      

      根据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做出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还要合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综观该案,该5名医务人员不具有侵犯他人隐私的主观恶性,未造成严重后果,文山警方对其分别处以罚款、行政拘留这样相对较重的行政处罚有违行政合理性之嫌。

      首先,该5名人员不具有侵犯他人隐私的主观恶性。涉案人员与患者并无利害关系,其基于工作便利知悉了患者的相关信息并进行偷拍后,本着事实向外界发布、传播,其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员知悉患者信息,提醒周围亲朋好友能更加重视身边的疫情情况,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虽然客观上造成了侵犯患者隐私的结果,但不具有一般侵犯隐私权案件主体的主观恶性。

      其次,该5名医务人员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如上所述,该5名医务人员虽非法定疫情发布、披露主体,但其行为客观上起到了告知公众疫情情况,提醒公众加强安全防范的作用,有助于公众进一步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最后,根据《治安管理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对个人的处罚通常有三种: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同时《治安管理法》也规定,对于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就本案来说,该5名医务人员既不具有侵犯他人隐私的主观恶性,也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其虽实施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但行为在客观上有助于疫情的防控,具有一定的从轻情节。因而对其处以较轻的行政处罚(警告)或不予处罚(只是予以训诫)或更为合理。值得欣慰的是,文山警方于2月8日发布的通报称,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暂缓执行对文某、余某某、刘某、谢某某的拘留决定。


      目前正值举国上下、众志成城共同抗疫的特殊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5日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防控工作,对行政执法机关来说,要求执法过程在坚持信息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即要重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也要注意对违法行为处理的合理性、适当性,做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不轻不重。对于广大公民来说,应保持理性,在做好疫情自我防护的同时,要切实尊重肺炎患者、疑似病例人员等社会公众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各项公民权利,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防疫、抗疫的各项管控要求,做到不添乱、不传谣,全力支持国家的抗疫行动,为坚决打赢这场全民参与的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