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云南5名医务人员偷拍散布疫情防控信息被处罚”的消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并引发热议。初看这个新闻标题,窃以为这几名医务人员泄露了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经查看新闻内容并对比相关通报后才发现泄露的是新冠肺炎患者的个人隐私。虽然新闻标题没有揭示本次处罚的直接原因,但却反映了在公共利益面前个人隐私如何保护的问题。随着疫情防控的进一步深入,人们获得的疫情信息已愈加透明,但不能因公开的是疫情信息而忽视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现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就公民个人隐私权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何为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其私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每个人都有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秘密,人们都希望展现在他人面前的自己尽量完美,希望有一块仅属于自己的,不会被打扰的净土。这是一个人正常的心理需要,应该得到他人尊重和社会保护。
一般而言,隐私权的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1.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者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文件(包括存储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开;
7.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收集、传播、处理和利用;
8.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者公开;
9.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布或扩大知晓范围;
10.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私人内容的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索、传输、处理和利用。
二、保护公共健康与保护公民隐私权,两者是否对立?
为了有效防控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官方公布了患者限于性别、年龄、行动轨迹的个人信息,姓名用X某替代。不属于患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及时、有效、透明的公开,有助于社会公众了解传染源及可能传染的范围;公众也会有意识的避开这些人,这些地方,保证自己的安全健康。因此,当人们看到每天上升的确诊数字,疫情地图上一块一块不断飘红,大都自觉的尽量不出门。以杭州为例,每日新增确诊人数已大幅度减少,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本次疫情已经得到控制。因此,保护公共健康并不必然需要以侵犯个人隐私为代价。
三、政府机关或相关部门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有无法律规定?
如果任由他人散布“新冠肺炎”患者姓名、详细家庭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隐私信息,这些患者在遭受病痛折磨的同时,还可能面临不断的骚扰或者殃及他们的家人和同事,从而对其带来新的伤害。
对此,我国法律已有相应的规范予以明确,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无论是国家行政机关、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任何个人,均负有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义务,任何持有或知晓公民信息的部门或个人因未尽法定义务而不当泄露公民个人隐私的,均会有遭受法律制裁的风险。
四、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取舍?
就目前我国法律而言,个人隐私在公共利益面前需要让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因此,经行政机关确认会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也可以公开。
也许有人会提出质疑,认为在公共利益面前,个人隐私就处于“裸奔”状态,自己的权利,不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觉得缺乏安全感。隐私的曝光会给个人带来重大影响,而且该影响可能是长期的。如果建立相应的补偿制度来对牺牲个人隐私换取公共利益的个人予以补偿,可能会稍微公平一些。但是目前,我们仍应无条件尊重并服从现有法律规定。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会与时俱进,最大限度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在公共利益面前公民要保持良好心态,获悉的他人隐私或信息,自觉做到不传播,不恶意评价,不进行人身攻击,不输出负面能量;对政府机关采取的管控措施要多包容,多理解,多给予些正能量。尤其是有关部门有正当理由要求公民提供或披露个人信息时,应予配合。如果固执地坚守“秘密”不仅有可能导致个人隐私信息的意外泄露,还有可能遭受法律的制裁。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韩国就出现了病毒感染者拒不透露行踪的案例,该感染者担心其婚内出轨陪小三去旅游的行踪被他人发现,不愿意说出自己的行程,最终导致该敏感信息被全世界“围观”。若该感染者适用中国法律,其行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定罪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和第二款“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结语: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彻底打乱了所有人的正常生活,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疫情当前,相信全国同心,上下齐力,战“疫”终将过去,期待春暖花开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