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的第一个14天的潜伏期已过,第二个14天开启,疫情防控持续进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自觉不出门就是最好的自我防疫措施。那么,居家隔离是自我意志的选择,还是法律强制的命令?居家隔离是否有法律依据?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是否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林小巧律师对这些问题逐一予以解答。
Q:对公民采取“居家隔离”有法律依据吗?
A:虽然新冠肺炎不是甲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属于可以实施隔离措施的传染病。所以公民应自觉遵守自我居家隔离、强制隔离措施等相关规定,共同抗击疫情。
国家卫健委在1月20日发布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Q:单位和公民是否有义务接受并配合居家隔离等防控措施?
A:面对疫情,每个单位和公民都必须接受并配合隔离等防控措施,共同抗击疫情,敬畏法律,珍惜健康,避免给自身、他人、社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包括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及停工、停业、停课等。所以,或是居家隔离,或是关闭商场、禁止聚餐聚会,抑或是延迟企业复工等,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企业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因此,单位和公民都有配合政府各项应急防控措施的义务。
Q:如果拒不服从居家隔离等防控措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不遵守居家隔离规定者,除被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外,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违反居家隔离规定者,经检测后不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或感染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十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3、刑事责任
违反居家隔离规定者,经检测后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或感染者,将触犯刑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隐瞒疫区旅行或居住史、类似病人接触史、动物接触史等情况,违反隔离措施私自外出,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将触犯刑法,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