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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期间,企业线上办公应避免侵犯员工肖像权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09日   浏览次数:844 次  作者:林齐平

因“新冠病毒”的爆发和钟南山院士对于病毒会“人传人”的定调,目前,举国上下都在紧张有序地开展着“抗疫”工作。随着复工日的临近,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纷纷出台用工指南》,指导企业安全有序地进行复工工作。


2月8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企业用工服务指南》中明确提到,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恰逢此时,一位提供线下早教服务的企业客户向笔者发来咨询,称公司决策层决定在疫情受控制前暂将会员客户的授课方式由线下调整为微信群线上授课,但在执行过程中,一名员工以避免自身肖像被他人恶意使用为由,拒绝录制授课视频。企业主为此向笔者寻求问题解决之道。

笔者的答复为:员工依法享有肖像权。即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在线上发布员工的教学视频前,仍然应当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可能涉嫌侵犯员工肖像权。借此,笔者以多年执业经验就相关问题做简要解答,以便奋斗在抗疫一线的企业或员工在调整复工模式中防范类似纷争,同时提供了《员工肖像权合理使用协议》模板以供参考。



一、何为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二、员工肖像权的保护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二)《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三)《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六)《民法典》(草案、未生效)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 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司法案例中,企业未经员工授权,以视频等形式使用员工肖像的行为,已被裁判机关认定为侵权

笔者以“肖像权纠纷”“员工”“公司”“视频”等关键词在“无讼案例”网站检索类似案例,检索到与本案相似度极高的裁判文书,即胡贝贝与神旺大酒店(上海)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

该案两审的审判长在裁判中均认定:(一)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侵害肖像权必须符合三个构成要件:有肖像使用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无阻却违法的事由。(二)员工在职期间,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员工肖像,员工未明确反对的,企业不构成肖像权侵权。(三)员工离职后,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员工肖像的,构成肖像权侵权,企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笔者建议:员工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企业为了避免侵犯员工肖像权,应当将使用员工肖像的内容提前写入《员工手册》或者在使用员工肖像前与员工协商并签署书面授权协议(见附件模板),明确员工肖像使用的范围、期限、费用等内容。企业方不得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员工的肖像,更不得因员工拒绝授权使用肖像而给员工“穿小鞋”,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还可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