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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08日   浏览次数:1628 次  作者:黄益助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国家及地方政府已经陆续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以扶持中小企业经营。为了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渡过本次疫情给企业带来的暂时性困难,上期已经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为大家作了解读,本期将从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再次为大家解读。


一、在疫情发生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抗疫有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简易征收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第二条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不视同销售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第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附件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
附件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财税2016年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疫情发生以后,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陆续出台的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
1、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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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号公告主要是扩大了进口免税的范围,免税的操作程序和其他规定,可根据原《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8号公告对免税的适用范围限定在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企业提供运输服务所得收入、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生活服务收入、快递收派收入等。后续的财政部、税务总局配套政策可能还会对服务范围进行进一步细化。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不是对疫情防控的重点保障物资本身免征增值税,而是对运输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留抵税额退还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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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该条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留抵税额退还的适用主体,仅针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比如治疗和防疫药品、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等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生产企业;同时要注意的是对批发零售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企业并不享受,而仅限于生产企业
其次,对于该规定中“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应以2019年12月31日的留抵税额为基础计算,还要看后续出台的具体税收政策、公告对该部分细节是否予以明确以及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后期是否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范围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