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国家及地方政府已经陆续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以扶持中小企业经营。为了企业更好地应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渡过本次疫情给企业带来的暂时性困难,本文将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为大家进行解读。
一、在疫情发生之前的2018年、2019年度,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不同的企业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二、疫情发生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层面近期陆续出台了系列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对于捐赠的企业,对捐赠的衔接和物品可以全额扣除,而不受原在年度利润总额12%范围内的限制。另外,对直接捐赠(即可以不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同样给予认可,这或许与近期武汉市红十字会出现的网络热议问题有关。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本次的亏损弥补期方法的优惠政策,目前仅限于四大行业,并且仅限于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而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原来的政策,最长的结转年限为10年,仍按原优惠政策执行。三、疫情发生以后,各地方政府也陆续发布了一下优惠扶持政策,在税收优惠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以浙江为例)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请困难的小微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减免。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地方政府对企业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较少,这与地方政府的权限有关,地方政府除税收方面外还在金融服务、进出口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需要注意的是,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其适用主体仅限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根据最新的认定标准是:第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第二,企业的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下;第三,资产总额在5000万以下。因此,小微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仍按原税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