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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延期复工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07日   浏览次数:1334 次  作者:郑琪

前言:

立春刚过,本是年后返程复工的高峰,可是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再也看不到车站、码头人声鼎沸的热闹景象了,“宅家”几乎成了替“复工”的劳作方式。但是,为了打赢这场战“疫”,全国上下必须戮力齐心,“宅家”并为之付出必要的“牺牲”。而“宅家”就意味着企业停工停产、员工收入减少或没有,由于企业不能及时复工组织生产,对企业和员工均带来了不利影响或蒙受损失。那么,在当前疫情影响下,企业应如何应对延期复工?有什么应对措施?员工应如何看待?工资应怎么计发?也是即将面临的困难或问题。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政府近期出台的有关文件,就企业、员工比较关心的相关问题作如下简要解答,以飨读者




Q1:国务院有关延长春节假期的规定及部分地方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要求是否必须执行?

A:除国务院发布延长假期的通知必须执行外,地方政府有关延迟复工的通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有关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的规定,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遵照执行(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有另行规定的除外),若有用人单位未遵照执行,经查证属实,并造成疫情扩散等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相关企业或个人将会遭受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Q2:延长的两天春节假期属于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A:根据国务院对今年春节休假的原先安排是1月31日正常上班,本次延长的假期是1月31日和2月1日(2月2日本身是双休日),但国务院之前对春节7天假期中涉及的法定节假日和调休日有明确规定,本次延假通知中没有明确这两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根据人社部2019年7月29日发布的《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法定年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我国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已在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4号)中详细规定;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在199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中已明确我国职工的休息时间标准为工作5天、休息2天。因此,该两天既不是法定节假日,又不属于休息日。但从疫情防控目的出发,延长的两天应属于全民共享的特殊假期,由于不符合“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休息日”作调休安排,也不能在“带薪年休假”中抵扣。


Q3:部分地方政府通知延迟复工期间的“假期”,企业能否作调休安排或者在带薪年休假中抵扣?

A:除国务院规定延长的2天春节假期以外,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疫情防控需要又发布了延长复工时间的通知,比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特殊行业除外)、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发文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特殊行业除外)。由此可见,2月3日至2月9日又多了7天的“假期”,目前地方政府尚无明确“假期”性质,但企业能否以“休息日”或“年休假”调剂呢?

       此次全国多地延迟复工目的在于防止人员聚集而影响疫情防控效果,并非为了给员工放假,而且人社部已及时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已允许企业自主统筹安排员工调休或者作为带薪年休假或企业福利假期,提倡企业采用远程视频办公或者掌上办公的形式“复工”,因此,对于地方政府延迟复工的7天假期,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调剂“休息日”或“年休假”的形式妥善安排。同时,员工也应换位思考,体谅企业的难处,发挥员工“主人翁”精神与企业达成一致步调。


Q4:除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是否也应该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延长复工时间?

A:目前各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尚无说明适用的主体范围。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为例,该文第1条提到了“省内各类企业”,就字面理解显然不包括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用人单位。
       具体而言,除国家各级机关复工时间文件中已经明确为2月3日外,个体经济组织在我国一般是指雇工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规模较小受外部营商环境影响较大,即使没有强制要求,但基本上在疫情防控大环境下也无法开展正常经营。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协会、基金会等其他用人单位,虽然不受该文件约束,但仍应遵守各类行业主管单位管理,并且从疫情防控战略角度出发,也不宜过早复工,应根据各自行业经营特点合理安排暂缓复工、分批复工或居家办公的模式配合政府工作。


Q5:延长2天的春节假期企业如何发放工资?

A:根据国务院延长假期通知第3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考虑到该2天假期的特殊性,个人观点认为,1月31日和2月1日延长的假期工资标准可以参照休息日处理,若员工享受假期的,不得扣减工资;未休假期的,应按照日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假如职工主动提出要求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安排。


Q6:延长复工期间企业如何发放工资?

A: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建议企业尽量不裁员、不减员,采取以下措施:

       1、未被安排工作的员工

       延长复工的期间可统一安排年休假或与员工协商使用调休假,在此期间工资待遇不变;若无法安排调休假和年休假的,与员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或待岗,待岗期间工资标准可参照停工停产执行;可以鼓励员工请事假,事假工资按照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2、被安排工作的员工

       安排远程居家办公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发放。


Q7:施工企业延期复工应注意哪些问题?

A:施工企业属于劳动用工密集型用人单位,根据以往经验,施工企业一般开工时间在农历正月十五日即元宵节后,但截止发文时疫情尚未完全控制的情况下,将可能面临以下两个问题:

       1、用工紧缺问题

       建议:一方面应遵守政府关于复工时间的规定,另一方面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受疫情影响将存在用工短缺的问题,并做好人员记录,可考虑就近招募工人进行部分工程的恢复性作业,待复工时可及时组织工人动工,需要增加人工工资、赶工费的,及时做好工程签证,并保留相关证据。

       2、工期延误问题

       建议:(1)按照疫情发展情况,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申请工期顺延,重新上报施工进度计划;(2)施工现场应避免管理不善造成不必要的延误或扩大损失;(3)查看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评估疫情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并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及时、认真地统计所造成的损失;(4)疫情持续发生的,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疫情导致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在疫情结束后及时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立春已至,回暖可期,我们坚信必将战胜病毒,重新相聚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