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人们生活日益富裕,民间资本增多,而投资渠道存在门槛高、程序繁琐等多方面情况,导致大量的民间资本涌入民间借贷市场。然而,由于出借人盲目追求高利息、高回报而忽视法律风险,借款人诚信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大量民间借贷纠纷产生。本文将从出借人角度指出民间借贷中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风险,以供读者参考。
一、签订书面债权凭证,避免证据不足风险
随着社会意识的增强与法制的健全,很多出借人进行借贷时会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债权凭证,即借款协议/合同、借据/借条、收据、欠条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可见,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书面债权凭证是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重要依据。尤其在涉诉时,出借人应当就其对借款人享有债权的事实进行举证,主要包括借贷合意、交付借款等事实,而书面债权凭证是证明这些事实的主要证据。
二、降低诉讼风险
1、避免起诉被告不明风险
为了提起诉讼时有适格的被告,出借人在书面债权凭证中应列明各方主体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要求借款人在落款处签名并按手印,若出借人能留存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更为妥,如此,将避免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无法向法院提供真实有效的被告信息。
2、避免虚假诉讼风险
司法实践中,不乏当事人为躲避债务,通过建立虚假的民间借贷关系保全财产,而向法院进行虚假诉讼。因此,有关借贷双方的关系、借款的原因/用途、双方的经济情况等表明借款发生的缘由将是法院审查的重点内容,故借款的缘由可在书面协议中明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也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可见虚假诉讼亦有涉刑风险。
3、避免约定不明风险
借款本息及交付方式、借款期限为书面协议的重要内容,须约定清楚的借款本金数额及利息标准、借款还款时间。交付方式包括现金交付、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建议不采用现金交付,约定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方式交付并备注款项性质,更能避免争议。另,借款期限是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的起止时间,也不宜遗漏,须明确约定。
4、降低履约风险
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可降低借款人履约风险。最常见的担保方式是保证人担保。一般约定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对出借人更有利。书面协议中的担保条款不能忽视保证期间的约定,不能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内容的,否则视为约定不明;对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则按法定6个月计算。故,通常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对出借人更为有利。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对借款人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条件更严格,因而建议具有婚姻关系的借款人可要求其与配偶共同在书面债权凭证中签字,以助于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降低损失弥补风险
在书面协议中设定违约条款将约束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的行为,更能弥补借款人到期不还款给出借人带来的损失。违约条款通常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需承担的后果,包括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承担争议解决的成本等。
三、避免合法性风险
1、借款利息应符合法律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书面债权凭证中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的,向法院主张利息不被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期内利率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应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书面债权凭证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即月利2分)法院支持;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利息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可履行,已经支付的法院不支持返还;超过年利率36%(即月利3分)无效,借款人可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2、逾期利率不能超出法定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处理:第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法院支持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主张;第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法院支持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主张。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合法借贷,避免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此款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因此,出借人在进行放贷行为时须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远离犯罪的可能性。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法律纠纷。出借人应注意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保护,只有提前将风险防患于未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避免损失的产生。其实,民间借贷中涉及的其他法律风险还有很多,如循环借款交叉循环还款时本金与利息的认定风险,如涉及高利转贷罪等问题,但限于篇幅,暂不展开,留之日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