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琼瑶阿姨的丈夫平鑫涛先生罹患血管型失智症,身体机能逐渐退化、丧失自理能力,虽然平先生在遗嘱中写明,“当我病危的时候,请你们不要把我送进加护病房……无论是气切、电击、插管、鼻胃管、导尿管……通通不要,让我走得清清爽爽。”但是,当平先生真正昏迷不醒、需要决定医疗措施时,他的三个儿女和琼瑶阿姨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儿女们认为父亲未到“病危”之时,坚持要求插管,而琼瑶阿姨则认为平先生失智前已明确表达不插管,让他有尊严的死去才是对其最大的尊重,最终,这场“爱的拔河”以琼瑶阿姨“含泪投降”、平先生插管告终。
无独有偶,在2019年,有一条来自法国的新闻让全欧洲乃至全世界的媒体都非常关注:经过病人家属、医院和社会各界争论了多年后,瘫痪在床处于植物人状态11年的法国男子Vincent Lambert于早上被医疗团队停止了生命维持设备,因其父母强烈反对并不断上诉,法国巴黎上诉法庭裁定,医疗团队不能停止生命维持设备,于是Vincent身上被拔掉的管子和关掉的生命维持设备仅半天后又一一地被装了回去。这一转折令所有人都感到意外,但也意味着围绕Vincent的争议还要继续下去,参与讨论、判定Vincent是否该继续活着的人和机构越来越多,唯有Vincent本人,依旧没有选择的能力……
21世纪以来,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现象越发严重,针对老年弱势群体的保护势必成为民生工作的重点。老(成)年人意思能力减退或丧失,主要受到成年监护制度的保护,意定监护虽适用于所有人群,但在目前法律框架下,产生了很多新的需求,因为我们的社会存在着无子女或与子女关系紧张的老人、“空巢”老人、子女有心智障碍的家长、婚姻(信任)关系破裂的夫妻、LGBTQ性少数群体等人群,他们需要通过意定监护来尽可能减少未来的风险。试想一下,若平先生、Vincent在失智前已通过意定监护制度事先指定了监护人,也许这些亲属间反目成仇、隔空互撕的闹剧可以避免,并且有人能尊重他们的意愿,按照他们的想法处理人身权利、财产和各项安排,让他们能安心、有尊严地离开人世。
一、何为意定监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015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时首次突破了传统上姻亲、血缘的限制,为年满六十周岁的老人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2017年3月,民法总则颁布,首次突破了年龄的限制并确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这也意味着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事先书面(经过公证)指定监护人,在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指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管理和保护其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该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
二、意定监护人的范围与职责
1、监护人的范围
根据《民法总则》三十三条规定,被监护人的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均可以担任意定监护人,也即法律上对监护人无范围限制,意定监护人完全由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既可以是自己的亲朋好友,也可以是其他个人或组织,只要经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书面协商一致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意定监护本意应是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而设计,它的核心理念是尊重人的自主决定,比如有的人没结婚或与子女关系不好,则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将自己的晚年托付给其他值得信任的人,监护关系不再受血缘、婚姻甚至年龄的约束。然而,针对网上盛传的意定监护“歪打正着”使同性伴侣有了“生死协议”,有些人甚至误把意定监护公证当作了“结婚证明”,但其绝不等同于结婚登记,也并非法律层面认可同性关系。意定监护,受合同法调整,来自于双方之间的约定,实为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缔结双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甲方”和“乙方”;而婚姻登记,则受婚姻法调整,缔结双方需为男女结合且依法互相取得配偶身份及同居权、家事代理权、忠实义务等。诚然,意定监护可在部分权利(如医疗决定权、财产照管权)与婚姻重合,但与婚姻相比仍是天壤之别,何况我国司法实践中意定监护尚处于新兴阶段,正在“摸着石头过河”,探索之路仍任重道远。
2、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与香港等地的监护制度(仅侧重于人身保护,如医疗、居住等事项,监护人财务权利很小)不同,我国民法总则确立的监护制度涵盖人身、生活、财产、诉讼及其他民事活动,体现了意定监护实为“替代决定”的本质,监护人的权力很大,堪称名副其实的“生死相托”。
尤为可贵的是,新修订的民法总则诸多法条都体现出了法律对于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相关规定,而按照以往民法相关法规所建立的监护制度,关注的重点以代管被监护人财产、代为作出民事法律行为、保护交易安全为主,一旦民事主体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庭将以监护人的意思表示为准,然而新的监护制度下,监护人不再是被监护人的代理者和管理者,而是保障和协助被监护人自身意愿表达的辅助者,当被监护人意思与监护人意思存在争议时,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将成为最重要的参考因素甚至是案件的争议焦点。
三、意定监护的意义和适用
1、破解养老难题
2019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逾2.5亿,占总人口的18.1%,远超联合国关于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超过10%的认定标准,人口老龄化也必将成为我国一个长期的挑战,意定监护充分尊重老年人自由意志,实现老有所依。
2、助力财富传承
意定监护,未雨绸缪,结合其他财富传承工具(如遗嘱、赠与、保险、信托等)综合运用,不但能够防范意外风险发生时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处置争议,同时能够按照被监护人真实意愿进行财富管理和传承,把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降到最低。
3、最大限度保障意思自治
孟德斯鸠曾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以人为本,从人的本性出发,保障自然人各种基本权利,充分践行平等、私法自治原则,尊重民事主体人格独立。意定监护,让每一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最信任的人,预约未来,幸福而有尊严地活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