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六善大讲坛”,旨在通过讲座交流执业技能、分享办案经验,形成互帮互助、共同研讨共同进步的学习氛围,不断提升律师专业素养和办案质量,以求为广大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目前我所已吸收多名业内知名律师组成讲师团,后续还将陆续邀请资深司法实务人员、法学专家教授参与主题讲座。“闻香宜下马,愿醉且登楼”,热烈欢迎兄弟律所及广大同仁参与本讲坛,增进友谊,分享交流,共同成长。
六善大讲坛
NO.14
2020年7月16日18时30分,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第14期“六善大讲坛”如期举行。本期讲坛分别由我所金龙鑫、潘均律师主讲《居住权在实务上的运用》和《民法典背景下,离婚谈判的困境和解决思路》,与我所合作成立“钱塘律师学院”的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文法分院院长肖玉英、该院法学系主任兼钱塘律师学院执行院长胡奎及部分学生应邀参加。
主讲环节:
在金龙鑫律师主讲的《居住权在实务上的运用》中,金律师引用《民法典》首先阐明了“居住权”的基本概念及立法意义,指出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在我国《民法典》中首次获得确认具有深远意义,其自登记时设立,至约定期限届满时或居住权人死亡时终止,但设立人应注意采用书面形式约定。
为进一步阐析居住权制度的法律特征,金律师结合《民法典》要义并援引域外民法中有关居住权的规定,就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完善与在座的律师、老师和学生们分享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在谈到居住权设立中要考虑身份关系限制的观点时,通过解读德国民法中的“人役权”和法国民法中“为满足家庭成员居住所需为限”等内容,引起了在场激烈的讨论和观点交锋,比如:(1)居住权应否学习国外设置期限?约定时间过长会不会对物权所有人处分物权造成影响?物权所有人对物权进行处分是否需要居住权人同意?(2)居住权约定期限过长无限制,则与土地使用权70年期限相冲突如何处理?(3)设立的居住权与抵押权特别是银行的抵押权会否形成冲突?金律师引人入胜的讲解方式获得在场人员的一致认可。
紧接着潘均律师以《民法典背景下,离婚谈判的困境和解决思路》为题,幽默风趣地分享了《民法典》中有关离婚冷静期、离婚案件诉前调解、离婚谈判等有关离婚案件中需要注意的办案技巧。
其认为现有《民法典》设立的“离婚冷静期”远不是将离婚期限延长了30日那么简单,而是大大增强了另一方的反悔概率。办理离婚案件的律师可以更多使用谈判手段,但离婚谈判需要注重方式方法,防止离婚谈判变质,尤其不能演变成敲诈勒索或胁迫。
结合现有的诉讼制度,潘律师指出,如果当事人想要躲过离婚冷静期30日内可能发生的反悔风险或者想要提高离婚的案件效率,其实可以选择适用诉前调解机制,且无需预缴诉讼费,运用恰当的话,可以更高效并节约离婚成本。如果夫妻双方在诉前调解中和好则不需要支付诉讼费用;如果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将由法院直接制作调解书确认离婚事实,便可以直接离婚而无需等待30天的离婚冷静期,且诉讼费用减半收取。
总结点评:
在两位律师的精彩分享下,在座律师和院校师生纷纷表示,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即将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作为法律人更需要未雨绸缪,不断学习,精准运用。同时,本次讲座进一步拓展了在座学生的视野,增长了知识,丰富了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讲坛结束后,与座的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文法分院院校师生欣然与主讲律师和我所多名高级合伙人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