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微课堂近日推出了“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语音课程,主讲人为最高人民法院原民一庭法官吴晓芳。
现将课程内容一一梳理,分6个章节陆续在微信公众号与大家分享。
今天分享的第二个重点难点是: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纠纷的裁判思路。
一、子女婚后向父母借款所购房屋的确权纠纷
案例:双方登记结婚后,以男方名义购买一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首付款、部分月供及提前还贷部分均由男方父母支付,男方就提前还贷的30万元向父母出具承诺书,若不归还,愿以房屋的等值权属予以偿还。女方以男方为被告,提起对该房的确权诉讼,请求将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产权证书上。诉讼期间,男方父母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主张房屋属于四人共同所有。
对此,父母因其出资行为主张房屋产权的,应提交房屋共同所有的协议,否则其出资行为,只是一种借贷行为,只能向子女及其配偶主张债权。
法院最终判决讼争房屋为子女及其配偶共同所有,男方配合女方办理房产共有的登记手续,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二、父母提供购房款的性质问题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父母出资的性质已经确定为赠与的,主要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赠与夫妻双方的问题。
如果父母出资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无法确定,父母凭转账凭证,主张为借贷关系,而另一方主张为赠与关系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该条款表明,对于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
父母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另一方对此也予以认可,在父母没有明确赠与表示的情况下,另一方应举证该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从法律意义上讲,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成年子女买房,子女成家立业生子之时,已经不属于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阶段。恰恰相反,此时的子女应当向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以现今的房价而言,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的资助,往往是几十万元,甚至是几百万元。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带有暂时资助的性质,即便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也不意味着无偿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购房款系赠与。在父母与子女已明确款项为借款性质,子女的配偶主张系赠与性质,但又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认定为借款性质更为公平。
父母为婚后子女买房出资的认定问题,新出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于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进行修改,即对于父母为子女婚后买房赠与的款项,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简而言之,赠与的认定要高于一般事实的认定。若父母凭转账凭证主张借贷,根据临时性资金出借、公平原则,一般认定为借款更为适宜。若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的,但是对于赠与给谁的事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赠与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与此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是有所修改的。
三、儿子将婚前房产赠与妻子,父母以其出资为由,主张归其所有,是否成立
侯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正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侯某在婚前作为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房,所有购房款均由其父母提供,产权登记在候某名下,婚后该房屋转移登记在李某名下。对此,诉争房屋系侯某作为单独申请人申请的经济适用房,依照经济适用房管理政策,该房屋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房产,侯某父母的出资不能影响诉争房屋的产权的认定,故侯某父母主张房屋归其所有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