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微课堂出台了“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语音课程,主讲人为最高人民法院原民一庭法官吴晓芳。
现将相关课程内容一一梳理,分6个章节陆续在微信公众号与大家分享。
今天分享的第一个重点难点是: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重点难点问题。
1、夫妻一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1.1个人保证为无偿的,既没有从债权人处获得利益,也没有从债务人处获得对价,其保证未增加夫妻共同财产,有关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从而阻却了保证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联系,系其个人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涉及家庭利益,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1.2通过担保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比如在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部分为保证人的收益,该担保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与之相对应的债务应当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1.3作为夫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或担保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侵权债务,如何处理?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通过判断侵权人的行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共同收益,进而认定该债务的承担,具体如下:
2.1若侵权人为共同生活目的发生交通事故,如处理家庭事务、接送孩子上学等,倾向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2若侵权人纯粹个人原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如自驾去玩,帮朋友搬家的,倾向于认定为个人债务。
2.3若侵权人驾驶家庭经营的车辆的,如拖拉机等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基于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侵权之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4因驾驶出租车、网约车等收益为夫妻共同享有,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之间出具借条,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老公为开店向老婆借款20万元,并拟写借条。后老婆起诉老公要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老公称,该借款用于店铺的经营和日常生活使用。该店铺为老公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老公老婆一起经营该店铺。
答:夫妻之间可以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这个没有疑问。但由于双方有身份上的特殊关系,则应适用家事编中关于夫妻之间处理借贷关系的法律规定。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经营活动,或从事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夫妻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本案中的借款20万元,并没有用于老公的个人事务,或老公的独自的经营活动,而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属于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共同经营的,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负有归还款项之义务。
因此在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本案中,作为夫妻出借款项的一方,既是债权人,又是共同债务人之一,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发生混同,发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故老婆的主张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