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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财务数据造假,六善律师为维权投资人作解答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11日   浏览次数:1202 次

2021年6月2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中信国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中信国安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孙亚雷,时任副总经理李宏灿等9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款,合计罚款180万。

根据披露的信息,中信国安财务造假时间跨度达七年之久,利润造假超过10亿元;据不完全统计,参与中信国安股票投资的股民多达20万人,此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时间之久,所受影响的股民人数之众,可以称得上“史无前例”。为了帮助广大股民及时、有效地维权,六善律师特就股民诉讼索赔投资损失所涉相关法律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维权起诉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目前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纠纷,主要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该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另外就是《证券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哪些人可以提起维权诉讼

证券市场的投资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即使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也并非所有的投资都可以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此次中信国安财务造假跨度时间较长,所以提出索赔的股民人数必然众多。而判定投资人能否得到赔偿,主要是要看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根据该规定,结合中信国安的披露信息,我们认为,只有那些在201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买入中信国安(000839)股票,且到2020年5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受损者,才具备索赔资格。

损失该如何计算

根据《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故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主要是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如果扔持有的计算相对比较复杂),另外还有佣金、印花税及利息的损失。为便于大家理解,在此我们以已判决生效的投资者诉祥源文化公司索赔案为例:仲某于2017年1月25日买入祥源文化公司股票2200股,金额为47366元,其平均买入价为21.53元(47366元/2200股),其于揭露日之后至基准日卖出持有祥源文化公司股票2200股的平均卖出价为15.23元(33511元/2200股),那么其损失计算如下:

投资差额损失为(21.53元-15.23元)×2200=13860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为=13860×1‰=13.86元、印花税为=13860×1‰=13.86元。以上损失合计为13887.72元。该投资差额损失13887.72元的利息损失为4.59元。据此,其因案涉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13892.31元。

索赔时应该到哪里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管辖,即需要到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但证券相关诉讼较为特殊,根据《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投资人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为了加快诉讼进程及更快速有效处理,有时会指定某法院进行管辖,目前,对中信国安提起的索赔案指定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因中信国安虚假陈述受到损失的投资人需要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需要通过什么途径进行维权

鉴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六善律师特别提示,股民最好通过委托有实践经验、专业的律师进行有效的维权。六善律所金融财税部律师近期展开了该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研讨,根据中国最新的股民索赔诉讼进展情况、典型案例,结合以往诉讼代理的实践经验,系统梳理律师代理流程,制定代理方案,开启助力广大受损的股民依法维权的模式。金融财税部律师团队还为投资人提供风险代理方式,即在投资者获赔之前,可不收取任何费用,以减轻受损的投资人的负担。有维权需求的投资者,可尽快与我所金融财税部取得联系(联系人:洪律师,电话15158119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