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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爵名表案”之再审视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4日   浏览次数:991 次  作者:潘克本
 

导语:

本文结合著名案例,从法理层面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对犯罪数额及情节在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交流,启发大家思考。

基本案情


       2002年12月2日晚12时许,沈某在某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准备离开时,顺手将嫖资及一只“伯爵牌”男装手表拿走,后藏匿于其租住处的灶台内。次日,被害人要求其交还手表时,沈某坚决否认自己拿走该表。


      报案后,沈某供认了盗窃事实,公安机关将查获的手表返还被害人。 经鉴定,该表价值123879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某到案后,始终不能准确说出该表的牌号、型号等具体特征,认为该表只值几百元钱,偷得财物后没有逃走,也没有将财物及时处理掉,说明行为人对所盗物品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据此认定盗窃“数额较大”,且所盗手表已被追缴并退还失主,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评析

       个人认为,该案的判决理由及在犯罪数额、情节认定方面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一是如果行为人之前没有从事被盗物品的经营销售工作或者购买过类似物品,那么对被盗物品的牌号、型号、价格等讲不出来是正常的,更何况实施盗窃时内心紧张,没有仔细辨认被盗物品的特征。


       二是偷得财物后没有逃走,也没有将财物及时处理掉,不能推导出行为人辩解被盗手表只值几百元的说法成立,也就是说不能据此推导出对被盗财物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的结论。相反,很多情况是行为人为了不让自己的盗窃行为被他人所发现,而有意为之,有些行为人偷得财物后将赃款赃物藏于某处,很长时间都不会对财物进行处理。


       三是从基本案情看,认定行为人当时不会拿走价值较高的手表并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不能排除其对窃取较大价值的财物主观上有概括故意或持放任态度。相反,在被害人要求其返还财物时,行为人坚决否认拿走手表,说明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非常明显,而且被盗手表也不是行为人主动退出,而是公安机关事后追缴的。如果行为人辩解手表只值几百元,拒不交出财物,对该案的数额作就低认定,会带来不少负面影响。


       四是从技术层面也缺乏可操作性,一审判决根据行为人辩解手表只值几百元钱,认为行为人对被盗手表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认为只是一只普通的手表,并据此就低认定盗窃数额为“数额较大”,这样的认定,既缺乏事实基础,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价值500元、1000元、2000元均可以认为是普通手表,5000元、10000元、20000元也可以认定是普通手表,对于多少价值的手表才属于名贵手表,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如果行为人辩解所盗手表只值两三百元,就达不到盗窃罪的追诉标准,而认为能值一两万元则可能构成了“数额巨大”,所以判决书只能笼统地认定本案的盗窃数额为“数额较大”,而无法给出准确的数字。我想,如果没有过硬的事实依据,仅根据行为人的辩解和一些不太充分的理由来就低认定被盗财物的价值,必将造成司法认定上的困难和混乱。该案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因被告人下落不明,最终结果不得而知。

小      结

      个人认为,本案中相关办案人员还应当从被害人的穿着、入住酒店的档次、给付嫖资的数额、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交往情况等,多角度、全方位地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对被盗手表价值的主观认知程度。


       那么,对被盗财物的价值存在“重大错误认识”,没有减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刑之上量刑又显得过重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呢?下面,提几点处理意见供大家思考和讨论:

       第一,对于“偷吃少量水果”、“偷拿自认为价值低廉的生活物品、生产用具”的案子,虽然财物的实际价值比较大,因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将其直接排除在刑事犯罪之外。


       第二,在具有非法占有数额较大财物的犯罪故意的情形下,对被盗财物价值认识重大错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如果确有必要,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第三,对主动退出赃物、赃物已被追回或者已经全部赔偿经济损失的,在量刑时可以考虑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盗窃等侵财型犯罪的“法益保护”主要是财产权,如果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足额弥补,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大大降低。当前相关法律对“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但有退赔情节的,只规定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我认为不太合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四,进一步修改完善立法,像故意杀人罪中的条款一样,增加“情节较轻”的法定刑,以扩大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