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所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堵建军律师辩护的史某某涉嫌盗窃案,获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
一、基本案情
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2021年,史某某(成年人)先后5次在同一家商店盗窃,经评估,涉案物品价值近2万元,史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案发后,史某某家人退赔了全部损失并获被害人谅解。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二、辩护经过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及时到检察机关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当事人,听取其辩解。同时,辩护人查阅了承办检察院类似盗窃案例的处理情况,也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初步沟通,发现该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在盗窃金额、次数差不多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很难获得不起诉处理。
根据上述情况,辩护人将辩护重点放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挖掘上。一方面,建议犯罪嫌疑人积极检举揭发,争取立功;另一方面,着重审查当事人的归案经过。辩护人发现,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看,当事人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似乎不可能构成自首。但是综合案卷材料,特别是报案人的报案材料,可以看出当事人并不是在商店现场被抓获的,而是报案人在商店现场发现了当事人(之前几次被盗,怀疑是当事人所为),偷偷跟踪其至地铁口,将其拦下后报警,当事人在犯罪事实没有被当场查获,明知他人报警,有条件可以逃跑却没有选择逃跑,而是在地铁口等待公安人员到达,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由此,辩护人认为其构成等待型自首。《刑事审判参考》上也有类似案例被认定为自首。
鉴于此,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再次进行了沟通,希望能够认定其为自首并对其相对不起诉。承办检察官对此非常重视,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材料,说明归案经过。后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说明是在接到报警后,赶到地铁口,看见当事人站在地铁口等待,人身并没有受到限制,后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此,检察机关认定其构成自首,结合其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等情节,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三、办案心得
辩护人在初步查阅本案案卷材料、该检察院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后,感觉当事人想获得相对不起诉处理比较困难。但是,辩护人并没有就此灰心,而是多次反复阅看案卷材料,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并重点审查其归案经过,后终于在报案人的笔录中找到了突破口,同时结合《刑事审判参考》中的同类案件,说服承办检察官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在公安机关补充材料后,认定其为自首,并对其相对不起诉。
做为辩护人,一定要以争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己任,穷尽一切手段、一切方法,从法理、案例、情理等方面入手,同时主动与司法机关良性互动,如此必有所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