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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当你老了,邻居也可以成为意定监护人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3日   浏览次数:980 次  作者:韩惠芳

案情介绍

申请人吴某、佘某夫妇与被申请人陈某系邻居关系,住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弄。被申请人陈某一直未婚未生育子女、父母均已死亡、无兄弟姐妹。吴某、佘某夫妇自2011年登记结婚,随后二人共同照顾已至耄耋之年的被申请人。2018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陈某与申请人吴某、佘某夫妇二人在上海市普陀公证处签署了意定监护协议,并进行了公证,该协议约定当陈某发生精神、智力障碍或其他身体障碍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时,陈某委任佘某、吴某作为其监护人,并对监护期限、监护职责、财产限制等方面作出约定。

后因陈某患精神疾病,导致思维模糊,生活无法自理,经司法鉴定,认定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维护陈某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其相关事宜,两申请人特诉至法院要求担任陈某的监护人。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加以侵害。被申请人陈某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生活由两申请人照料,双方形成了和谐友善的邻里帮扶关系,且已在先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确定了监护人,故本院在尊重被申请人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实际居住生活情况,认为由两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为宜。判决指定吴某、佘某为陈某的监护人。

律师说法

根据2021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五号)数据统计,全国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18766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35280人,占13.50%。同时据CRIC康养产业数据预测,未来五年认知症障碍人口规模将达1800万人,空巢老人将达1.45亿人,失能老人规模5000万人等等。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如何保障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行为能力出现欠缺之前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提前安排监护人,是《民法典》设立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内涵和价值。

本案中法官充分尊重了陈某在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作出的指定邻居吴某、佘某夫妇成为其监护人的意思表示。现结合多起意定监护的审判案例,建议在确立监护法律关系时注意以下问题:

1、应签订书面监护协议,明确监护责任的范围、生效条件,监护协议的变更、解除等内容。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469条规定,书面形式不仅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同时还包括虽无签字捺印但可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2、监护协议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于监护协议一般是在被监护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实际生效履行。故在监护条件成立后,若就该意定监护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产生纠纷,如何证明被监护人在订立监护协议时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必然会成为法庭争议焦点。尽管《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对意定监护协议进行公证,但出于更有效地预防未来家庭纠纷考虑,建议进行意定监护公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