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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善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钱江新城1+N刑事团队联训”第13期活动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8日   浏览次数:527 次  作者:谢炎祥

2023年7月26日晚,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顺利举办“钱江新城1+N刑事团队联训”第13期活动。本期主题为“股票虚拟盘的司法定性及辩护实务”,由本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童巨海律师主讲,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王勇、上海央法(杭州)律师事务所周叶胜、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程虎、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焦燕燕等四位律师担任与谈嘉宾,来自杭城十余家律所50余位同仁参加了本次活动。

活动由本所刑事部主任杨建瓯律师主持。杨主任感谢各位律师同仁拨冗出席,鼓励到场的年轻律师认真学习、积极发言。

股票虚拟盘被多数司法机关认定为典型的电信诈骗。童巨海律师围绕何为股票虚拟盘、其司法定性以及律师辩护实务等方面展开分享。

开设虚拟盘的核心行为是行为人设立虚假交易平台,营造与市场接轨的买卖假象,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交易费用、客户亏损为平台收益。同时存在多种伴随行为,例如虚构某种专业资质、与交易所行情实时连接、提供T+0、最高可至10倍的杠杆功能,有些还提供分析师解股荐股服务。

实务中开设虚拟盘大多被定性为诈骗罪,少部分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司法机关认定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依据包括(1)客户入金后不能正常出金;(2)可以人为修改平台数据。倘若平台只是隐瞒资金未接入真实市场的事实,利用散户输多赢少的特点与散户对赌,并通过收取手续费、留仓费、设置高倍杠杆等方式来实现盈利。则其表现为“长期稳定运营”,而非短期快速攫取、侵吞客户资金,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童律师以其过往代理的案件为例,认为当事人虚构与“安信资产”合作、宣称平台为真实股票配资交易的事实与被害人发生“投资”损失并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进入虚拟盘进行交易并不意味着丧失财产,其亏损源于买卖相应标的,即便在真实交易所进行同样操作也会产生几乎相同的损失。因此,类似案件的辩护实务要着重分析以下细节:(1)客户端数据是否被修改;(2)出入金是否自由;(3)参与者的盈亏比例与真实市场的分布是否类似;(4)交易磨损手续费等是否公开透明。

在与谈交流环节,王勇律师提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的故意为前提,重点是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信息优势破坏公平规则。

周叶胜律师强调反向喊单荐股并不等同于诈骗,但若荐股行为人无从业资质则在司法实务中偏向于被定性为诈骗。

程虎律师通过生活实例生动地展现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的不同之处。刑事诈骗意味着行为人虚构事实,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利益、被害人损失与行为人获利存在因果关系;而民事欺诈则是行为人虚构事实诱使对方与自己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就虚拟盘而言,行为人虚构的事实诱使对方加入平台进行交易,甚至都不影响实盘交易。他更倾向于从交易的零和性质和交易的手续费抽头等方面认定童律师所分享的案例涉嫌开设赌场罪。

焦燕燕律师分享的经验指出律师因为专业所以视野变窄,建议寻求行业专家进行分析。她说虚拟盘被部分司法机关认定为利用人性的弱点进行非法占有,故行为人可能被判诈骗罪。但作为刑辩律师,还是应该积极地朝罪轻、轻罪的方向努力。

在互动交流环节,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的魏巍律师和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黄剑律师均提及股票虚拟盘的定性主要还得看核心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而非诱使加入、反向劝买等辅助行为。

“钱江新城1+N刑事团队联训”为各专业刑事法律服务团队及广大立志加入刑辩领域的年轻律师提供优质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机会。本次活动在六善大讲坛全体参与人员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