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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分组学”活动如期开展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1日   浏览次数:501 次

2023年8月8日,我所“青年律师分组学”第二期活动如期开展。第二小组的律师们聚焦“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问题进行探讨交流。

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本质是证券发行人对发行市场的相对人或者交易市场的投资者实施欺诈。但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结算交收秩序,《证券法》第117条规定,除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外,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因此,证券交易的被欺诈方不能通过《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开展权利救济,而是依法请求责任人进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活动从认真复盘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开始,律师们共同学习该案的行政处罚结果和民事赔偿责任承担,包括康美药业应赔偿投资者损失合计24.59亿元,康美药业董事、监事、高管及会计所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区分的连带赔偿责任;讨论了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与归责原则;分析了虚假陈述的内涵与外延、重大性和关联性、主体资格和管辖问题、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格、集体诉讼制度和诉讼时效等基础理论;并从原告方举证责任、损失计算及被告方抗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探讨。

杨毅律师同与会者分享了他正在代理的ST华铁案的办案思路,特别指出,2022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取消原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刑事前置程序,解决了受损者诉权保障不足、权利实现周期过长的问题。目前,投资者能初步举证证明以下两点即可起诉:一、被告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二、投资者因信赖虚假陈述在实施日后至揭露日前买入(卖出)相应股票,在揭露日之后卖出(买回)或到基准日仍持有(未买回)且发生投资差额损失。投资者具体损失多少是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因为《若干规定》中关于损失计算的公式较为原则和抽象,并未给出买入、卖出均价的计算方法,用不同口径计算投资者的损失存在较大差距。

参会者通过本次分享活动,进一步认识到证券虚假陈述主要指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有意识地进行片面披露或模糊表述以误导投资者、未尽职责而发生重大遗漏。只要责任人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在内容方面具备重大性,能够实质性地左右投资者的交易决策、影响相应证券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投资者因此造成损失的就可以请求赔偿。我国的资本市场体系已经发展为全国性交易市场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并存的层次,证券种类繁多。投资者免受欺诈的法定权利不因证券种类或交易市场层次不同而有所区别。

参会者均表示本次分组学习活动理论知识与实务技巧两手抓,有效激发了自己对细分法律服务领域的学习兴趣,为今后的专业化执业之路作了良好的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