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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生父被控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案----相互对立的证据之审查与采纳规则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5日   浏览次数:516 次  作者:陈洁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某日凌晨,小美(时年15周岁)报警称:其父两年前曾强奸其并侵害其至今,其不堪忍受,警方遂上门将其及其父亲带至派出所调查。经讯问,其父对猥亵事实供认不讳,仅对猥亵次数有异议,但始终坚决否认发生过性关系。经医疗诊断,小美处女膜存在陈旧性破裂。小美母亲在一审阶段提交其女儿手写的谅解书及母女谈话的录音录像用于证明其女儿当时年幼,无法区分猥亵与强奸的区别,此前在询问笔录中所述有误,实际并无强奸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强奸事实虽发生在两年前,但在案证据有受害人医疗诊断记录、受害人稳定供述、受害人同桌、发小证实受害人曾告知被父亲侵害、想要轻生的念头、受害人隐藏、丢弃其房门钥匙、同住亲属证实受害人生活上发生的变化如洗澡时间较之从前延长一个多小时可以相互印证,最终仍认定强奸事实。

【法律分析】

本案受害者在强奸发生两年后报案,现场物证、生物学痕迹早已灭失,仅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处女膜检查记录及几位证人的传来证据,被告人到案后对强奸事实始终予以否认,因而形成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对峙的证据体系,应如何进行查和认定,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因强奸、受贿等案件隐蔽性较强,除当事双方外,很少有第三方在场,往往缺乏除被害人陈述或被告人供述之外的直接证据,在彼此矛盾的情况下,审查间接证据将成为案件突破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不能仅凭口供定罪量刑,应依据证据裁判原则,对完全相反的言词证据和间接证据寻找印证和突破:

1、现场勘验。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与案发现场勘验记录是否一致,案发的位置、现场布置、各方所穿衣物、房门钥匙摆放位置、药品摆放位置,如受害人供述曾因猥亵行为致使其乳头破裂,遂涂抹药膏,经查,现场确实有该药膏,说明存在被猥亵(侵害)的可能。

2、身体检查及处女膜检查。重点审查:被害人脸颊部、颈项部、乳房、阴道内外侧等可能被侵犯的部位,提取生物学痕迹并送检。如在被害人前述身体部位,尤其是隐私部位检测出被告人的生物学痕迹,说明双方曾有身体接触。如阴道/处女膜发生损伤或破裂,说明存在被性侵的可能。

3、报警时间和方式。重点审查:110接警记录的报警时间和报警方式。如被害人报警的时间及方式,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报警,进而分析被害人报警的动机。

4、证明被害人案发后状态的证人证言。重点审查:被害人同住亲属、关系较为亲密的人、同学、发小等证人证言。如与被害人关系亲密的同桌、发小证实被害人曾告知被侵犯的事实及表达轻生的念头,同住亲属则表明被害人生活上的变化,如洗澡时间变得特别长。 

5、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身份关系。重点审查:双方平时的相处,是否情人、朋友或存在职务上、业务上、身份上的不对等关系,在判断被告人犯罪主观方面时,应尤为注意。

6、被害人母亲身份关系的矛盾。重点审查:既是为被告人聘请律师的委托人,又是受害者的监护人,其母多次表示被告人(父亲)是家庭唯一经济来源,其是家庭主妇,无法独立抚养三个年幼的女儿、更无法支付高额的房贷,基于双重身份的矛盾及自身私利考虑,对于被害人母亲事后提交的受害者亲笔谅解书和母女谈话录音录像应谨慎采纳,甚至,已涉嫌妨害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