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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绕道”买药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么?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14日   浏览次数:48 次  作者:马慧

导语:

 “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规定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平正义的原则,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所作出的一种延伸,系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对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才能确定是工伤意义上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的界限是什么?绕路一定不是“合理路径”么?“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又包含哪些呢?

【案例回顾】

(1)事实经过:2024年2月23日18时09分,罗某从工作所在地M酒店正常打卡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打算购买痛风膏药后顺路回到所居住的Y小区。18时18分在前往L药店附近过马路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罗某在事故中无责任。工作单位M酒店向萧山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后人社局工作人员电话跟罗某沟通情况,罗某在电话里自述那天是打算买药、买日用品、吃饭后回家,这条路也是经常走的,因为买药所以绕了一下。后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罗某继续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萧山区人社局答辩称:罗某去买药改变了回家的目的,回家时间也不能确定,而且存在绕路情况,也未提供经常走该路径的日常生活用品购买记录,所以目的、路径、时间都不合理,不能认定是“上下班途中”。经过书面审理,复议被维持。

 后罗某向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庭后法院综合现有证据及双方意见,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罗某处于“上下班途中”,故经过多次调解,最终人社局撤回原决定,重新认定罗某的情况为工伤,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2)案件焦点:1、交通事故地点是位于M酒店正南方向3公里处,而罗某居住的Y小区位于M酒店的东南方向,罗某的骑行路线与两地最短路线相比较多出1.2公里左右。该路线是否属于不合理的绕路路线? 

 2、罗某是去买药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还没有形成买药记录,也无法提供该条路上平时日用品的购买记录。罗某自述下班绕路去买药,是否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案例分析】 

1、责任划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符合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应是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也就是说一般情况需要对方负全责、主责或者是同等责任才行。  

2、行为目的: “上下班途中”认为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上班、回家或者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事务,合理的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是上下班在途中合理的延伸。但是如若下班后参与同学聚会发生的交通事故,则是改变了下班的目的,不能认为是“上下班途中”了。

  3、合理时间: 合理时间以必要性与合理性为考量标准,是指居住地到达工作地或者工作地到达居住地之间的路段上行进时所使用的符合常理的时间,需要综合考虑工作地至居住地的距离、道路畅通情况、交通工具的种类和性能、气候变化情况等因素,包含提前到岗、延迟下班、提前下班(合理范围内的提前情形与漠视单位管理制度提前较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擅自外出的行为存在区别)等情况。

  4、合理路线: 关于“合理”的理解,应当理解为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该路径并非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并不局限于居住地和工作地之间的最优路线或最短路线,还应当包括职工为完成“日常生活所需”而必然发生的绕行路线? 至于职工选择什么样的路线,该路线是否为最近的路线,均不应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5、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 下班买菜、接送小孩上下学、吃饭、拿快递等都属于较为常见的工作生活所需行为,一般需要法官综合进行判定。但是类似于周末参加非单位要求的工作相关职业技能考试、下班与朋友聚餐等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作生活所需活动。 

案例中,罗某交通事故无责,下班仅九分钟就出事故,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关于合理路线,罗某在进行行政复议、诉讼时,日常路线的监控已被覆盖掉,只能大量举证模拟路线图、骑车的罚款记录等,来证明该路线符合日常习惯。买药、买日用品本身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罗某没有对应的购买记录,且自述绕路,社保局因此不予认定。

 进入诉讼以来,法院认为即使路径非最短,只要整体方向与通勤方向一致,且符合日常习惯,即为合理路线;并且劳动者可以自行选择购物地点,即使是第一次买药,也不能否认该地点的合理性,经常性不能成为是否属于合理路径的关键,需要综合判定;此外,关于买药,即使是南辕北辙的绕路,也要综合绕路原因、实际购买地点等方面进行评判,不能直接认定路线不合理。最终,萧山人社局重新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



【律师建议】

 工伤认定中的“合理路径”“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并非一刀切,需结合通勤习惯、生活需求及举证责任综合判断。职工遭遇争议时,应积极留存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1、遭遇交通事故先报交警,确定责任划分及证据固定。

 2、尽量保留保留通勤证据,如导航记录、日常路线证明、上下班打卡记录等,证明长期通勤习惯。

 3、明确绕道目的,若因生活需求绕道尽量留存相关凭证,比如购物记录、聊天记录等。

 4、人社局工作人员调查时,尽量表述清楚事实,注意语言表达,可提前咨询律师,减少因表达造成的误会。

 附:法律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