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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水泉,乞丐有份?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19日   浏览次数:895 次  作者:林维清

导语:

小时候经常听大人们讲许多朗朗上口的古语,长大后才知道原来这些古语,大多出自《围炉夜话》和《菜根谭》等。现在想想:原来许多普通老百姓,在生活中,已经自觉不自觉学习领悟了许多华夏文化的精髓。伟大的生活,伟大的人民!

有句古话叫:“路边水泉,乞丐有份”(用闽南语来读,比较押韵)。这句古话众所周知,用“天理”和“人情”来理解,人人懂得。习总书记讲“天理国法人情”!那么,这句古话,是否符合现今的国法呢?

一、一切水资源全民所有

可见:根据《水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法》第3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1、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属于全民所有。不属于任何单位或个人所有。

2、农村自建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也属于全民所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仅只有使用权而已。

可见,法律规定的“水资源全民所有”与古语“路边水泉,乞丐有份”是一脉相承的。天理人情与国法心灵相通,法律是文化的传承。

农村饮用水,往往取自天然山泉。而每一股天然山泉,至少已存在几千年,甚至几万年之久。但是,农村人口迁徙的历史,往往只不过二三百年,久者也不过几百年而已。可见,天然山泉不是后人创造的,她是天地孕育,天然存在的资源。所以,“路边水泉,乞丐有份”,这句话本身就是天理人情!讲得实在太精妙了!

因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主张“某某泉水属于自己的”。显然,没有事实根据,更没有法律依据。

二、村委政府,护水有责

《水法》第12条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五部委2013年)第3条规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5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供水,减少小型、分散供水点,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见:对农村饮水问题,村委及乡镇政府应该履行什么职责?分析如下:

1、县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也就是说:农村饮水问题,找政府,找行政首长。

3、乡镇政府、村委,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4、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推进集中供水,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

5、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由乡镇政府提出意见,报县水利局确定。

综上,乡镇政府、村委,为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三、水事纠纷,有法可依
《水法》第57条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可见:
农村经常因水资源问题发生纠纷,但农村人际关系,千丝万缕,攀亲带故;而农村出行、排水、建房、修路、筑坟等诸多事务,往往必须互为便利、互相体谅,才能共赢共利。因此,农村诸务往往得以友好协商、妥善解决。

1、水事纠纷关系群众生活和地方和谐。因此,以协商为优先原则。

2、除协商外,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

3、水事关系群众生产和生活饮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存问题。因此,法律特别规定了“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这个特别规定,需要大家特别注意。

《水法》第74条规定:“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见:

1、在水事纠纷中,如果实施违法过激行为的,容易触犯刑法,涉嫌构成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犯罪。

2、在扫黑除恶的形势之下,如果涉嫌犯罪的,很可能从重处罚。

3、即使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也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一切水资源全民所有;村委政府护水有责;水事纠纷有法可依。水事关系人民生活,关系社会和谐,应当本着“团结友爱、互谅互让、互帮互助”的原则,协商解决或者依法解决。

 

 律师介绍


      林维清律师,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杭州市温州商会律师顾问团民商部副部长等。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学士、宁波大学法律硕士,已有二十年工作经验,主要从事民刑诉讼业务,专注房地产法、合同法、公司法三大民商法律事务,并擅长复杂疑难刑事案件辩护。

曾为赵某男故意杀人罪二审成功辩护,获死刑改判;为张某男强奸罪一审辩护,获缓刑一年;为张某女合同诈骗罪(违法所得1300万元余)一审辩护,获减轻处罚为有期六年等二百一十余件成功刑事案例。

曾为多家集团公司成功股转并购;担任杭州人民印刷、天达、中发房产、神话医药、宏图梦等十几家集团公司及几十家中小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亲办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二百六十余件民商案例。

林维清律师乃比干公后裔,与林则徐公皆为九牧林同宗血脉,林律师爱国爱民、爱党爱岗,心怀仁厚,愿做人民好律师,善做企业法律顾问,精于房地产法业务。

林维清律师一贯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知己知彼,法为我用”的理念;尽心尽职的宗旨;认真灵活的实战方法;凭借精湛的法理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赞赏;并将为实现法律人的人生价值,终身奋斗不懈。矢志永怀善心,为您排除法律烦恼,与您共达人生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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