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依次列举了逃税罪、抗税罪等几类涉税犯罪。可见,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不依法纳税、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门针对各行业、各领域出台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部分纳税人的负担。但是,对于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减免事项,依法纳税仍然是每个纳税人的法定义务。
本文将以2019年6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为视角,通过介绍自然人之间发生民间借贷行为以后,税务机关对出借人实际获得的借款利息的纳税处理,来分析自然人投资活动的税负问题,并介绍几类税负较低的投资活动,供大家参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对职业放贷人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一条明确规定“对涉及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民间借贷案件,本金与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通报,由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根据《纪要》,纳税司法协助的纳税主体主要是职业放贷人,关于职业放贷人的定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规定,职业放贷人为在一定时期内以提供贷款为业,并且涉诉案件众多或者放贷金额较大的自然人。《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第二条明确规定,征收税费的范围是职业放贷人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的“利息收入”。可见,《纪要》规定的纳税司法协助客体主要是“利息收入”。2019年8月21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根据《纪要》规定,就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出借人张某某所获利息收入应纳税事项,向杭州市滨江区税务局出具《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
2019年8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滨江区税务局向滨江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关于协助征收税费的函》,对张某某获利的5494.5元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1066.89元、增值税160.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0元,合计1232.52元,约占利息收入的22.43%。同日,张某某自行前往税务部门缴纳了以上税费。此次针对利息收入征税的税种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协助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滨江区税务局对职业放贷人的首次征税,在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落实税收征管,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必然发挥重大作用。但也有一些人对此表示疑惑和不解,为何放贷的利息收入还要纳税?甚至有人表示民间借贷很常见,生活实践和商业活动中放贷所获得利息收入为合法收入,不应纳税。显然,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我国《刑法》也对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拒不缴纳税款、抗税等行为设置了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下面,本文将具体介绍涉及民间借贷应缴纳税款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税负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及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民间借贷系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缴纳的有关规定,自然人之间发生贷款服务应该按照3%的征税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于在我国范围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于在我国范围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目前我国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适用3%和2%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涉及民间借贷利息收入纳税的税法规定,自然人借款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税率为3%,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税率为0.03%-0.21%(以利息为基数),教育费附加税的税率为0.15%(以利息为基数),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自然人借款利息收入整体税率在23.18%-23.36%之间,这个税负是比较高的。对于民间借贷发生纠纷,通过诉讼解决的自然人来说,还要聘请专业律师、案件历经调解、审判、执行等多个诉讼程序,可能并不能达到借贷当初获得利息的目的,更有甚者,可能还要损失本金。
根据上文论述,个人如通过民间借贷放贷方式进行投资活动,个人要承担高额的税负,其中20%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占利息收入整体税负的比重极高。那么有没有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投资活动呢?答案是肯定的。接下来本文将从个人所得税纳税角度介绍几种投资活动,供自然人选择纳税成本较低的投资活动,以期实现财富增长进行参考。
一、购买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购买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债券的转让收入并不免征个人所得税,只是对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储蓄存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说储蓄存款的利息相比于股票、债权投资收益相对较低,但是其风险性更低,投资收益有保障。
三、股票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可见,对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新三板股份(非原始取得)的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息红利所得因持股时间不同实行差别所得税待遇。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对于股票投资而言,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切忌不可因不想交税而随意择股票投资。
四、基金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个人投资者买卖封闭式基金单位和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单 位取得的差价收入,目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教育投资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实行综合征税,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子女教育投资以及个人的继续教育投资均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内进行一定的扣除,这样也可以减少个人综合所得税的缴纳。
六、 购买保险
当前社会,普通职工除了缴纳正常的社会保险意外,往往会选择购买额外的人身保险,并且保险范围、服务态度都比较理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购买保险的理赔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保险投资不失为对个人身体健康的最好一种投资。
以上投资方式仅供参考,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法律只保护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