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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草案)合同法篇第752条的修改建议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13日   浏览次数:2262 次  作者:黄益助

编者按:

民法典(草案)合同法篇第75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此条和现行《合同法》第248条完全一样,没有任何改动。此条是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引用最多的一条,而出租人在引用该条规定向承租人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同时,还会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主张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而该主张也被绝大部分的法院采纳,但该条对承租人来说极不公平。

一、租金本身已经含有利息

现行的《合同法》及民法典(草案)中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实践中融资租赁的利润即利息,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往往是购买租赁物的本金和租赁期的利息组成。这说明租金中本身含有利息的成分。如(2017)云010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中,车辆融资总额为89980元,月租金为3070.06元,租期为36个月,租金总额110522.16元,同时还约定了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为每日0.12%;承租人支付一期租金后,便未再支付租金,被出租人起诉要求支付未付租金107452.10,并以剩余租金107452.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滞纳金;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该诉讼请求。按照该判决内容,承租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全部的未付租金107452.10元,这实际上意味着承租人使用资金只有两个月或是三个月时间就要承担20%以上的利息成本,也即违约成本;若再未履行还要承担每月2%的违约金;若出租人申请强制执行,还需要承担逾期履行的双倍利息,这无疑是要求承租人双重承担了违约金,并且违约金奇高。因此,便造成了对承租人的另一种不公平。而类似这种既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又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判决为大部分法院采纳。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8号对于违约金的判决,也同样是以全部的未付租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月1.5%计算违约金。 
二、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同时又要求违约金类似于复利

根据第一点的分析,租金本身已经含有利息的成分,并且是未来还未占用资金时间的利息,若在被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同时,又被要求支付逾期支付的违约金,那实际上对于利息部分又重复计算了逾期的利息,这实际已经等同于复利。而对于复利,绝大部分法律、法规是持否定态度的,利息不应再计算利息。故若允许融资租赁的租金既可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又可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话,实际与其他法律的精神相违背。因此,特建议本次民法典对该条后面再增加一款,并表述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不能同时再主张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

另外,该条中出租人对于租金请求权和取回租赁物的权利可否同时主张?这在实践中一直是存在较大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通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即是为了解决这个争议所给出的指导意见: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出租人只能就债权和物权择一进行诉讼。但这样一个诉讼规则,实际上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有相违背之嫌,虽然请求不一样,但事实和理由基本一致,若提起两次诉讼,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但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的所有权本身属于出租人所有,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直接变卖自有的租赁物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权好像又存在问题,而若承租人还有第三方的债务,第三方又不好直接拍卖租赁物,便陷入了困境。故建议在第752条后再增加一款,出租人按照前款向承租人请求支付全部租金无法获偿时,可以要求以拍卖的方式处置租赁物并优先受偿,超出租金的部分应当返回承租人。” 综上,民法典(草案)合同法篇第752条建议修改为: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不能同时再主张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出租人按照前款向承租人请求支付全部租金无法获偿时,可以要求以拍卖的方式处置租赁物并优先受偿,超出租金的部分应当返回承租人。以上修改建议,黄益助律师已经通过全国人大网民法典征求意见专栏提交了立法建议,但由于专栏字数仅限1500字,相关分析未作展开。

 

律师简介

黄益助律师,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财税部主任。1999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从事律师工作近20年。主要从事投资并购、企业上市、财税筹划等非诉讼业务,曾担任某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型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私募基金公司等公司法律顾问。

办理的主要案件:

1、某央企并购三一重工名下的数千万元的风电场项目;2、某央企涉及数亿元的国有股份转让项目;3、省属国企股份制改组及IPO项目内部流程法律服务;4、某大型建筑IPO项目内部流程法律服务;5、某央企新三板挂牌项目内部流程法律服务;6、负责某科技公司股份制改组、员工股份激励等法律服务; 7、负责总投资5亿元年产100万千瓦大型兆瓦级风力发电设备研发及生产地建设项目的招商引资谈判及后期的土地挂牌和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8、全程参与并策划了与某风电有限公司在东阳某风电场的总投资1.5亿元的风电项目;9、负责投资7亿元的海上风电投资项目法律风险评估和控制,提供在买地、成立公司、招商引资等过程中的法律服务;10、负责与央企中广核公司的并购重组五里坡风力发电公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