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增加了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大体上,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了离婚自由,有效地避免了冲动型离婚,增加家庭以及社会的稳定性,同时也能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条文内容基本适当,但还需要进行细化,对有未成年子女、有家暴这类特殊情况冷静期的调整空间以及必要的配套措施。本文中关于离婚冷静期所探讨的方向是登记离婚制度,诉讼中一般也有“冷静期”的设置不是本文探讨的范围。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未成年子女;家暴;完善
婚姻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谐的家庭关系是会促进每个人的身心健康,特别会给未成年子女形成潜在的影响。不稳定的家庭关系会造成一个甚至多个家庭的破裂,从而引发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矛盾。目前,我国离婚率大幅度上升,个别一线城市离婚率逐步逼近结婚率,婚姻关系已经上升为社会问题。
2018年8月,民法典婚姻家庭分编草案会议中提出增加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引起了社会热议。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意在减少冲动型离婚,通过政府的一些干预,使夫妻双方有缓冲期,但不少民众提出,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是否会干涉个人离婚自由,时间的长短设置是否合适等问题。
一、离婚冷静期的概述
本文探讨的离婚冷静期是婚姻家庭草编八百五十四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笔者认为离婚冷静期是政府对离婚方式的一种调控,在一定时期内,婚姻登记机关保留双方自愿离婚的申请,给双方法定冷静期,由双方决定冷静期过后是否仍要离婚,若法定期限过后,双方没有继续申请会导致上次的申请失去效力。
离婚冷静期这一概念,在个别发达国家早已形成完备的制度。比如韩国分阶段设立冷静期,区分是否有抚养人,是否婚内存在暴力。我国现在只是立法初期,虽然具体配套法律制度还没有出台,但这样的草案笔者认为出发点是极好的,笔者赞同离婚冷静期的设立。
至于有不少民众认为单纯设置三十天会造成一刀切的局面,反而不利于婚姻关系,会引发矛盾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新法的出台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照搬照抄的,是需要一个突破点引出议题,根据我国国情出发,逐渐调整时间长短的设定。若初期就出台多种条件,与社会人情不匹配,反而会造成更明显的社会矛盾。
二、构建离婚冷静期的意义
1.有利于降低离婚率
根据近几年的离婚数据表明,离婚人数日渐增加。目前可以看出,结婚人群主要集中在80、90后,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由过去的男权社会逐步走向男女平等的格局,新时代独立女性的崛起,更是铸就了一批批青年知识分子。每个人都是独立个体,都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社会不再是谁需要靠谁生活的时期了,部分人认为自己具有生活的能力,只要生活稍微不顺利就要离婚,不懂换位思考。
其次,80、90后的父母是经历计划生育的年代,大部分家庭因为计划生育政策的引导下少生,形成独生子女的家庭居多,他们从小是家中的宝贝,生活习惯、脾性可能更加自我,恋爱关系到婚姻关系的转变不能更好的适应,稍有矛盾就会上升到性格不合,想要离婚的局面。而离婚冷静期的设置给予了他们沟通的机会,也可以通过亲属朋友或第三方的介入来缓和矛盾,让他们理性对待神圣的婚姻,挽回双方家庭的和谐生活。最大限度的保护双方的理性、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效降低离婚数量。
2.有利于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夫妻婚姻关系是否稳定都会影响到孩子的健康发展。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离婚,孩子只能跟随其中一方生活,那另一方父母地位的地位就会缺失,会使其性格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夫妻一方可能会受到离婚造成的心理打击,也势必在今后教育子女理念受到影响。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也算得上给子女的预防针,使其在期限内做好心理准备,周围亲属也能给其提前做好心理建设,最大程度的减少不利影响,实现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发展。
3.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社会由一个个小家组成,小家的和谐则影响社会这个大家的稳定。如果家庭经常处于矛盾激发、不稳定的状态,那么必然影响社会的稳定。从民政局部门登记离婚数据中显示数量达到百万对,并且离婚率依然呈现上升趋势。这些惊人的数据显示冲动型离婚逐渐遍布我们周围,政府通过法律设置法定冷静期具有积极作用,更能够有效避免冲动型离婚,维护家庭的和谐,促进社会的进一步稳固。
4.更有利于实现婚姻自由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的条款,《婚姻法》也体现了公民有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原则,对公民离婚自由的保障也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离婚冷静期草案的颁布,不少民众对之批判,认为其限制了他们的离婚自由,削弱了他们的人权,让他们变得“不自由”。在现实生活中,自由是相对的自由,没有绝对的自由。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历史长河发展的结果,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显示。过去,登记离婚制度过于宽松,只要双方当时同意就可以离婚,这样随意的选择可能需要双方承担较大的责。不加限制的离婚自由会使双方轻视婚姻的神圣性,在婚姻生活中,一方遇到更为心仪的对象时,会轻易丢失家庭伦理的忠实义务,造成离婚的局面。然而离婚自由不仅仅一种个人行为的自由,它也具有社会属性,离婚必然会牵扯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我们在肯定个人离婚自由的同时,也要看到自由的相对性,政府通过设置婚姻冷静期等手段适度干涉婚姻自由其实是更有利于实现婚姻自由。
三、完善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制度无疑是对社会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也为家庭的稳定增加了保障,有效的弥补登记离婚制度的不足,虽然规定离婚冷静期具有积极意义,符合《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取向,完善了我国离婚制度;为登记离婚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撑;有效的防止轻率离婚,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对于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对离婚冷静期笼统设置为一个月稍有不妥,笔者认为有一些问题需要讨论:固定期一个月是否能够真正起到冷静的作用;是否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增加或者缩短冷静期等问题。但是要想更好的实施这一制度,还需要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进一步细化,在个别地区也要开展试点工作,对现有制度以及最高院意见进行评估,找到最契合民众生活常识、最符合当前社会发展、最具有中国特色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1.设置合理的冷静期期间
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为一个月,笔者认为,作为一般规定,一个月时间较为合适。不少学者认为可以设定为三个月,若加以延长至三个月,只会增加离婚当事人的负担,反而可能造成不利的后果。
笔者认为,未成年子女应当被考虑成为特殊对象。未成年子女绝对是父母离婚后最大的受害者,该阶段正是幼小心灵接收父母爱的时期,他们是脆弱的,离婚这段时间父母和家庭间的争吵,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学习和价值观带来深刻的影响,甚至这些阴影会烙在他们的人格上。设置更长的离婚冷静期,通过政府和家人的心理疏导,使其调整心态欣然接受这样的结果,并积极面对以后的生活,同时监督当事人在物质层面对子女进行保障。
如今,家庭暴力现象屡见不鲜,女性作为弱势群体经常为受害方,若对这样情况当事人仍使用冷静期,无疑是加重当事人的痛苦,完全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而尽快离婚才是对受害人最有利的保护,对于存在家暴情况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缩短冷静期,甚至家暴程度过重,经查证属实应不适用冷静期,尽快为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让其早日脱离苦海。
2.增加相应的配套措施
法律的顺利实施,少不了配套措施的配合。在冷静期间,应当注重对当事人的调解,为当事人离婚提供法律帮助等措施。
对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在冷静期内先进行调解,做好和解工作。尽管不是所有的离婚都能调解和好,但大部分的当事人会冲动离婚,只要让他们“等一等”,尽力疏导双方的情绪,避免矛盾加剧,经过深思熟虑后可能离婚的想法会没有那么强烈,这样一来离婚率会有所降低。
离婚会牵扯到许多问题,例如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法律虽然贯穿于生活常识,但毕竟高于常识,对于普通民众来讲,接触的机会不算太多,设置冷静期可以为双方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帮助,对当事人的意向进行疏导,提供多种法律参考方案供其考量,使当事人得到更有效的帮助,在他们清晰理解和理智的条件下做出最有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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