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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同省同价”的实务探讨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8日   浏览次数:1063 次  作者:林维清

前  言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现代科技的发展,虽带来了社会的进步,但也带来了更多的交通、工伤、触电等各种人身损害事故,因各种侵权行为或事故而发生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逐年递增。以前在“收入损失论”的偏导下,导致了同省同地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相关赔偿项目的金额相差巨大,于是农村居民的受害者意见很大,纷纷怨叹“同命不同价,法律不公平”。现在,各省各地法院先后印发文件新规,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相关赔偿,达成了新的一致意见,笔者将之称为“同省同价”。为此,本文以浙江为例,对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问题及赔偿新规做如下梳理和解读。

一、赔偿标准城乡巨大差别的原因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主要赔偿项目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根据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9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两个不同标准,分别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进行计算的。因此,同个赔偿项目,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金额相差巨大(以2018年度60周岁以下的死亡赔偿金为例,城镇居民为102.5220万元,农村居民为49.9120万元)。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分别根据“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因此,城镇与农村每年则相差约13831元。

可见,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导致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巨大差别的直接原因。“身体生命无价,损害赔偿有价”。因此,在城乡差别化的年代里,以“收入损失”作为身体生命损害赔偿的计算参据,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和操作性。

二、“城乡同价”的政策背景

自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同命同价”的讨论便从未停息过;百姓对平等权燕语莺呼。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重塑新型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于是,2019年4月15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体系的意见》,该意见第17条明确提出:“要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再次将“同命同价”提上了国家战略议事日程。此后,2019年9月2日,最高法民一庭签发了《关于开展授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第513号),要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法院根据各地情况,完成城乡标准统一的试点工作。

因此,各地法院纷纷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出台了相关文件新规,明确“城乡同价”。下文以浙江为例,对新规做以下解读。

三、新规精解

(一)“城乡同价”

衢州地区于2019年12月20日,温州、台州、丽水等地区于2020年1月1日,杭州地区于2020年4月1日起,都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是按照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浙江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赔偿项目。自此浙江省将不分城镇或农村,城乡居民都统一适用全省一标,“城乡同价”了。

(二)“同省同价”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5条及各省高院、中院的新规文件。可见,将来各省、直辖市、单列市、经济特区,不仅城乡同价,也实现“同省同价”了。虽然各地赔偿计算方法(标准)一致了,但各省份所依据的统计数据不同,最后相同赔偿项目计算的“赔偿金额”就不同。因此,从全国范围看,目前还不能说“同命同价”;更况“身体生命无价”。因此,不能说“同命同价”,应当称之为损害赔偿“同省同价”。

(三)新规要点

综合各中院的新规文件,笔者将其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以2018年度为例,即45840元/年,则六十周岁以下的死亡赔偿金为91.68万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以2018年度为例,即29471元/年)。

3、住院伙食补助费:统一按照每天100元计算。

四、实务注项

(一)时间适用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界

“侵权行为发生时”是一个相对客观的时间节点,不会因为当事人主观意志而改变,也不会因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而导致新的不公平。因此,时间适用上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界。

(二)“城乡同价,同省同价”应当统一适用于民事、刑事附带、海事、行政诉讼等案件

案件类别适用方面,各地法院规定不一,上海高院规定可适用海事案件等,衢州中院规定可适用行政案件等。笔者认为无论侵权原因、法律关系、案件类别等不同,人身损害被侵害的法益是一样的,不是身体权,就是生命权。因此,新规之“城乡同价,同省同价”的新标准,应当统一适用于民事、刑事附带、海事、行政诉讼等案件。

(三)赔偿金额“就高不就低”

杭州中院、上海高院等法院皆规定:“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这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一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权利,应当予以继续执行。如浙江人在甘肃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甘肃受诉法院起诉,并按浙江统计数据主张相应赔偿的,则甘肃法院应当予以依法支持。

(四)正确理解“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杭州中院、上海高院等法院皆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但如何“计入”?并未明确。同样,司法解释对此也未规定。最高法《人民司法》本刊研究组于2011年第5期第110页的栏目回复:“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两者相加,就是《侵权责任法》第16条所指的残疾赔偿金。”而实践中各地法院基本也按此回复处理案件。笔者认为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未明确作出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应当充分考虑被抚养人利益或公序良俗,应仍按此回复处理。

(五)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应当予以赔偿

上海高院等规定:“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该规定符合民法公平原则,符合司法解释规定,超年限部分应当予以赔偿。如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59周岁,残疾赔偿金当时依法只按20年计算,后来受害人89岁还健在,起诉要求主张超年限残疾赔偿金的,则应当判决侵权人等再予以赔偿(但最多按十年计算赔偿金额),且应按新的城乡统一标准进行赔付,这点也应值得注意。

(六)“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5条第2款的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实践中要注意以“辩论终结时”的年度统计数据,进行计算。

五、立法建议与思考

(一)“全国同标,城乡同价,同省同价”,应当早日立法明确

纵观各省、市法院新规,可见,“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赔偿项目。”已经成为全国统一的标准了;且“全国同标,城乡同价,同省同价”的目标也将全面实现。但是,各高法、中法的文件,显然不属于《立法法》上的立法。因此,应当早日以司法解释等方式予以立法明确。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含义,也应当早日立法明确

在《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的赔偿项目中,并未明确列明“被抚养人生活费”。但笔者认为:因侵权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损害结果,受害人如果有其抚养的被抚养人,被抚养人的权益则必然遭受侵害;被扶养人是极弱的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家庭一体”,是《民法总则》公序良俗的应有之义。因此,“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应继续保留,并应予以充分保护。

“身体生命无价,损害赔偿有价”。因此,依据“收入损失”理论计算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只是对身体生命权赔偿的计算方式,而非“价值”。受害人身体生命权遭受侵害的同时,其扶养的被抚养人的权益也同时遭受侵害,这是“一行多果”,也是“大果含小果”。因此,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一并赔偿,符合法治精神,符合公序良俗、公共利益。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含义,不应仅仅依照“本刊研究组的栏目回复”为依据,也应当早日以司法解释等方式予以立法明确。

(三)工伤、国家赔偿、触电赔偿等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标准,也应早日与《侵权责任法》保持一致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已经修正,已与《侵权责任法》保持一致。笔者在前文已述,无论什么原因,人身损害被侵害的的法益是一样的,其赔偿的标准、方法应当要一致。因此,《工伤保险条例》《国家赔偿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也应当及时修正,并与《侵权责任法》保持一致。“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可见,法律的和谐统一是多么的重要啊!

后  语

在城乡融合发展、一体化、同城化的时代潮流下,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维护宪法权威,实现城乡居民平等权;改变以前不同户籍居民赔偿数额的巨大差距,实现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新的司法规则来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守法守规、谨慎行事,避免或减少类似侵权纠纷或事故的发生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作用。“三尺之律,以绳四海之民。”及时以立法方式明确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同价,同省同价”之标准,利民利国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