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展开,以及大财断血力度的加大,大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判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刑作为财产刑之一,对于惩罚与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也要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及其家属生活必须费用。为此,刑法对没收财产的范围及犯罪分子的债务处理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本文仅就没收财产过程中的共有财产分割及债务履行顺序等问题作出探讨。
一、刑法对于没收财产范围及债务处理的规定
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二、关于被判处没收财产犯罪分子的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第九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三、本文关于财产执行顺序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虽然明确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费用是优先于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但是没有明确与其他债务同时存在时的清偿顺序。笔者认为,确属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应当按以下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被执行人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三)债权人对执行标的有优先权的债务;(四)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与其他民事债务同级按比例分配;(五)被执行人生活必需费用;(六)罚金;(七)没收财产。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财产刑包括罚金刑及没收财产,本质上是将犯罪分子的财产所有权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国家,即国家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债权人。财产刑本身是一种惩治犯罪的手段,而不是国家敛财的工具,国家本身有保护公民的责任,不应当于公民争利,甚至应当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对困难群众予以经济资助。国家承受损失的能力也远远强于一般的债权人,其债权得不到清偿,不会产生严重后果,因此排在最后。
其次,犯罪分子服刑期间失去了人身自由,也逐渐与社会脱节,出狱后需要重新适应社会,其服刑经历也对其出狱后的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年老的服刑人员可能无法重新劳动,特别是孤老人员,出狱后如何生存需要考量。因此将生活必需费用排在第五位。
再次,无优先权的民事债务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应当并列在第四位。民事债务的债权人,如果不能得到清偿,实际上也是被害人,也是直接的损失,所以笔者认为,应当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同一级别。如果不能全部清偿,则按照各自债权的数额比例清偿。考虑到在监狱服刑期间,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实际由监管场所保障,且是犯罪分子的行为产生的民事债务,应当优先于其个人生活所需。当然,不足部分,犯罪分子出狱后仍应当偿还,此时偿还顺序稍有调整,服刑结束获得的财产应当先保障其个人生活,再用于清偿其他债务。
最后,将被执行人的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放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医疗费用之后,其他债务之前,是基于需要扶养的家属本身就缺少生活来源,犯罪分子入狱服刑,本身对家属而言会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如果不给其扶养家属预留费用,可能会造成其生存困难,双重打击之下,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对其家属应当区别对待,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精神伤害,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犯罪分子监狱积极改造。其他民事债务相对于生活必须费用而言,并没有那么紧迫,因此排在其后。
四、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
共有财产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共有财产;2、夫妻共有财产;3、其他共有财产;4、公司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据此,共有人有权提起诉讼,对该部分财产,其权利能够得到保障。问题在于,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共有权利如何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按此规定,如果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犯罪分子先离婚才可。
当然,从实际角度出发,哪怕是夫妻关系,共有人也应当提起析产诉讼,以便中止法院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在析产诉讼时,共有人应当提交其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及出资的相关证据,以便在共有财产分割时获取应有的共有比例,减少自身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因此,对于投资权益或股权,实际上是执行转让所得收益,来对债权人予以清偿。如果存在帮他人代持股权的情形,权利人可以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尽快变更公司登记信息。
五、财产刑的执行对犯罪分子减刑的影响
刑法第七十九条对减刑程序作出了规定,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因此,财产刑的执行可以说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的提出没有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根据该解释的规定,积极履行财产刑,是法院在审理减刑案件时的重要参考依据,能够加大减刑成功的几率,但是并不是必备要件。
综上,笔者认为,犯罪分子的家属没有必要为了犯罪分子能够减刑,早日出狱,去四处奔波筹钱缴纳罚金,造成自身生活困难。只要犯罪分子在狱中好好表现,仍然可以减刑。
六、结论
笔者认为,在财产刑的执行过程中,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析产诉讼及确权之诉等应当尽早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刑事涉财部分执行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本院院长批准。执行的期限较短,如果执行完毕,共有人才对被执行的财产提出异议,会产生较大的困难,特别是其他债权人已经对财产分配完毕的情况下。
虽然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对执行回转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还不够明确,涉刑财产又涉及到赔偿被害人损失部分,具体如何才能够合情合理,需要在司法解释中补强,给出指引。
对于被执行人财产清偿顺序问题,应当考虑到债权人的承受能力,优先考虑相关人员的生命健康,也要体现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