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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的实务困难及对策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9日   浏览次数:4139 次  作者:金国强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个新制度被纳入刑事诉讼法,其诞生适用的时间还非常短,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基层检察机关存在的案多人少、办案人员无法顺时转变的司法理念、没有明确标准的精准量刑、形同虚设的值班律师制度等等。如何让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经得起的考验,得以推行适用,是我们在实际办案中将要面临的挑战。

关键词:认罪认罚;司法理念;精准量刑;值班律师

一、认罪认罚制度的背景

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中共中央审查商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挑选了18个城市作为试点,开展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试行工作。2018年10月审查商议通过的新“刑诉法”,首次出现了认罪认罚制度,并对其做了相关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个崭新的制度,其诞生的草案经历过无数次商讨与修改,并广泛的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在多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尽管做足了准备工作,但一公布就即日实行的还是让广大的司法办案人员(特别是基层司法办案人员)感到措手不及,甚至是无从下手。对于那些没有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地区的司法办案人员来说,如何在实务中适用、何时切入、怎么切入,如何开展相关程序、怎样确定适用范围、精准量刑等问题均没有明确的标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改变、拓宽了司法理念,更是在实体、程序上作出了从宽、从简的改变与完善,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思想,为推进法治建设作出巨大贡献。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二、认罪认罚案件在实务中的困难

(一)案件堆砌而人手不足

虽然认罪认罚制度对实体从宽、程序从简作出了改变与完善,并在节约时间,分配资源,提升办案效率等方面有显著作用。但现下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案件堆砌如山,办案人员与案件数量严重不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再加上许多检察院内部还未完全完成捕诉合一、繁简分流。因此,在实际办案中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工作确实存在一定难度。更何况一旦决定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检察人员的工作量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司法资源究竟是增负还是减负?认罪认罚制度相关权利义务的告知程序变得复杂繁琐,开具、签署的文书增多,相关事由需要与当事人协商、有关证据要求开示,相应造成的是提审次数随之增多、提审时间被迫延长。这样一来,对本来就已经被繁多如山的案件压的喘不过气的检察人员来说,是雪上加霜也不为过。在很大程度上对其开展、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相关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造成一定影响,不利于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推行。

(二)无法顺时转变的司法理念

从司法资源与职能分配来看,在审查起诉阶段,重质量严监督,以法治理念优先是检察机关的先入为主、根深蒂固的“习惯”。尤其身处基层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维稳定顾大局,立职能严打击”是他们的办案“宗旨与核心”,以不变应万变,虽然不够与时俱进,但绝对不会错。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个办理刑事案件的“新法宝、新武器”一下子推行适用会难以让人接受,办案人员会无所适从。虽然试点城市乃至大多数办案人员认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宽、从简、提升办案效率的理念,但保持观望是大多数办案人员,在面对现实中案件堆砌如山时,所做的第一选择。

(三)难以把握的精准量刑

作为办理刑事案件的“新武器”,认罪认罚制度一经颁布实行,就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了更高标准,不再是简单的幅度刑而是精准的确定刑。由程序性权力,上升为能够被法院直接采纳、写入判决书、影响审判的实体性权利。不重视附加刑、不对缓刑作出具体量刑、幅度刑为主、量刑较重等等,这些都是以往检察机关给人的“量刑粗糙”的常规印象。因此,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颁布实行,量刑建议提出了“精准”化的严要求和高标准,还是让大多数基层司法办案人员短时间内难以适应。再加上,目前我国关于具体案件从轻减轻的幅度在刑事诉讼中还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标准,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幅度更是不好把握。缺乏统一明确的量刑标准,没有罪名或者刑法期限限制,一些法官在面对错综复杂的认罪认罚案件时,尚焦头烂额无法精准量刑,那没有量刑经验的检察官的压力可想而知。从“中等生”变成高要求的“优等生”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时间的沉淀与经验的积累。

(四)形式化的值班律师制度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人民法院、看守所、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场所,司法局的法律援助部门可以安排“值班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办案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告知其有申请约见值班律师并听取他们的意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力。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想要争取从宽处理的,检察机关要充分听取他们包括值班律师的意见,并详细地完整记录;并出具具结书。由此可见,如果没有设置值班律师制度,那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的推行实行中必然会增加难度。但是,相较传统模式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有其独有的特点。第一,值班律师在较短的固定值班时间内,可能要为许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其服务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第二,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在实践中具有局限性。按照刑诉法规定,值班律师可以介入整个刑事案件的全过程,但是在实践办案中,其介入的时间通常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而在律师有巨大发挥空间的侦查阶段值班律师往往不介入,其援助的内容也经常只是普通的法律服务,没有发挥其应尽的作用;第三,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能起到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其往往是“被迫紧急营业”。援助对象的不特定性以及突如其来的法律咨询,案件事实的一知半解,无法全面的审查阅卷等等,都导致了其不能像辩护律师一样可以详细的了解案情、充分的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共同协商制定辩护策略与方案。再加上投入值班律师制度的经费少之又少,人员安排时常空缺,以当前现有的投入与规划,无法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

三、解决认罪认罚实务难题的对策

(一)统筹规划办案资源,进行案件繁简分流

认罪认罚制度本就是一种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的制度。在如今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的矛盾任然存在的情形下,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实现繁简分流是十分有必要的。例如,属于速裁或者简易的案件由一部分检察官专门办理,其他疑难复杂的案件由其他的检察官集中办理,这样就可以很好的实现简单的案件快速办理,疑难的案件精准办理,不仅可以提高办案的效率,也可以很好的促进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行。其次,还可以考虑对公诉办案人员根据各自的特长、能力和办案经验等进行分类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公诉办案人员的稳定,更有利于提升办案效率。

(二)树立绿色司法理念,运用科技辅助办案

司法理念是法治变革的灵魂,是社会的整体价值需求与时代精神的一面镜子。保障公正与效率的相互统一,向来是实践司法工作永恒不变的主题,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定的目的与初衷,必须摒弃过去陈旧的办案理念,树立绿色司法理念。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案件的桥梁与纽带,应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随着社会的科技发展,要积极运用科技的力量辅助办案,如建立网络相关平台,采用“云数据”虚拟传输,并自动转成文书证据,形成制作文书。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简化文书制作流程,对影响案件认定和量刑适用的情节进行量化记录,避免各类法律文书的重复制作。再者,利用信息工具进行远程提审、开庭,为检察办案人员节省在途时间和摘录等人力劳动,从而提高办案的效率。

(三)积累经验,细化标准,达到精准量刑

第一,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就某一案量刑幅度、近年该类案件的量刑尺度展开深入探讨与研究。增强对从宽从简案件量刑的业务培训,从内部相互分享经验、交流心得,到外部向法院在量刑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的法官请教方式方法,由内而外,双方取长补短,积累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经验,争取法检双方可以在科学明确的指导思想前提下,于量刑方面达成相对稳定的统一;第二,可以从实际出发,结合全国以及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再由各地区根据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在大框架的量刑标准前提下,以自身地域认罪认罚制度推行适用情况做量刑标准的具体细化,限定在法律范围之内,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核心,防止出现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第三,明确从宽量刑的幅度,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从宽幅度和量刑标准,保持在可控范围之内。正常来说,在越早的诉讼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那么其从宽量刑的幅度就应当越大。当然,最早的自首行为,其从宽量刑的幅度是大于坦白和普通的认罪认罚行为。

(四)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合理分配人力、保障经费及时到位

控辩权利与诉讼权利到达相互的均衡,是值班律师制度得以存在的原因。检察机关要就值班律师制度的相关事宜与分管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加强双方交流的力度,将值班律师制度合理安排、尽早实行,如相关经费划拨、人员调配、值班时间安排及时对应出台,以便保障值班律师能适时参与案件,代表刑事诉讼当事人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合法的沟通,使当事人能够获得实质性的、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确保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适当减少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告知解释工作,提高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加快推进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的实行。当然,各地区可以结合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实际办案的需求,灵活设置相应的值班律师制度。如在律师资源缺少、需求量不多的地区,可以采用“登记预约”,由司法行政机关将需要值班律师介入的案件进行一一登记,提前告知、合理安排值班律师;在律师资源丰富、需求量较多的地区,可以采用“按时值班”,以确保在相关的值班场所,时刻有专业律师在值班,确保及时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保障其合法权益。便于检察机关找值班律师签署具结书,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推行适用工作。

四、结语

法谚有云“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既然法治变革的浪潮已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浪花推到我们面前,节约诉讼时间、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更是其巨大的优点,其为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开辟了新的领域,开发了新的方法,那么即便推行适用的困难再大,我们也不能知难而退,而应依顺司法改革的步伐,及时转变传统的辩护思维,拓宽崭新的辩护视野,灵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定适宜的辩护策略与方案。于办案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应的司法制度,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前提,保证每个案件的公平正义为核心,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司法制度所蕴含的温度及所展现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