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新冠肺炎来势汹汹。在全国人民的努力之下,目前疫情已得到控制,取得一定阶段性的胜利,但存在的问题还是有目共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从1989年施行至今,仅在2004年、2009年2016年和2018年修正过四次,其中存在的问题已逐渐暴露。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就野生动物保护的问题,通过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对于为了进行买卖、食用、繁殖及存储,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无论是珍贵的还是濒危的野生动物或是其制品,只要进行非法收购,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野生动物保护法》依然存在不容小觑的问题。本文就《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修改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水平的发展,已经到了生态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的关键阶段。老百姓无需通过野生动物的摄入,就能达到人体所需的蛋白质含量。适当的与野生动物保持距离、不再一味的向大自然索取才是明智之举。不论这次全球性的新冠肺炎的源头在何处,我们都应注意,源于野生动物给人类带来的疾病始终影响着生命安全。因此,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社会和公众的范围内一直是关注度非常高的一个话题,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必须尽快落实到位。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理念与目的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做出修改计划之前,必须重新梳理其制定的目的与理念。目前,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民众对于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没有树立正确的观念,这些事实都必将威胁公共卫生安全与人类自身的健康,而如今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有所欠缺,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太狭窄、体系不够完善,所以其立法的目的与理念亟需更新与完善。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如今施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并不能在其立法目的上充分体现,其更偏向于将野生动物当作一种资源或是财产来加以保护。其更偏向于保护野生动物这种珍稀的“资源”。野生动物本身是存在多元化的价值特征的,我们应将保护公共安全放在价值属性的第一位,生态价值应优先得到保护,但现如今的保护法更多的将重心偏向于资源保护。
《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从公共卫生、生态防护、防疫等,全方面开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科学的饮食习惯和生活方式,尊重大自然中,人与动物的生命都是平等的价值观,公众的身体健康是首要任务,保护人与大自然之间生物存在的多样性,《野生动物保护法》所应明确的立法目的本应如此。
二、完善野生动物名录
濒危的野生动物,特别是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科学价值的野生动物应当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重点保护对象。但不能仅仅由《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由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需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也是重中之重。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种类范围,建议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建议在此项增加“可能引发引发疫情的野生动物”。作此增加后,可将一些原本不属于珍贵、濒危和“三无”的野生动物包含在内。
三、法条修改建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中增设第五款规定“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按照风险等级分类确定,实施分级管理。具体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应当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科学、具体评估后制定并公布”。针对该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捕猎、运输、买卖与食用。可以基于立法的原则与目的,扩大禁止范围。保护野生动物是设立名录的根本目的所在,树立正确理念,鼓励技术发展,代替野生动物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中新增规定:“禁止猎捕名录中规定的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野生动物。”以及“禁止运输、买卖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野生动物。”
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修改为:“国家对野生动物的利用遵守限制、严格监管的原则”。转变人类对野生动物的利用与依赖,包括用作药材、食补等。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利用科学手段发明全新替代品。
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法》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法》名称修改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借鉴全球范围内相关的国际公约,对野生动物重新定义。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应当包括所有的野生动物,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全球物种之间的完整性及人类与大自然之间的平衡。
四、加强司法和社会监督措施的规定。
监督机制是否健全是一部法律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所在。当前施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归责制度,坚决杜绝相关单位消极执法、互相推诿的现象,做到有法必依、精准执法。建议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新增由某个政府单位负责具体的保护工作。并需要制定具体的奖罚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奖举报,针对非法分子对野生动物的非法买卖、食用现象进行有奖举报,对举报人予以一定程度的奖励,并加大对非法分子的惩罚,坚决拒绝对野生动物的一切违法活动。追究不依法执法的相关单位。
当前野生动物的相关监管部门人员不足,监管能力还未跟上也是现存的问题之一。应当在全国范围内的部门之间建立能够共享的野生动物监管的平台,在各部门之间建立监管机制,需要各部门之间共同执法,互帮互助。欢迎社会组织和公众起诉走私、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不法分子,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走私野生动物的监管应当一体化进行。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应当禁止食用和利用所有的野生动物。按此发展,人类对于野生动物的需求就会逐渐减少,走私中的猎捕行为都会得到有效遏制。若将此项规定落实到位之后,再加强执法和司法,想必效果会显著提升。
五、社会治理内容的修改
在中国依法治理的大背景下,除了加强司法和社会监督措施外,社会各组织、公众也是保护野生动物任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野生动物的保护应当将提高公众意识作为首要任务,并发挥社会各组织的重要作用。因此《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重点突出宣传教育的内容。对公众和社会组织进行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保护活动,其对野生动物保护起到的监督作用亦不容忽视。但目前此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
规范化野生动物的繁殖,野生动物保护作用的主体应当是企业。目前,建议企业增加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福利,意在清理不符合标准的散户,从而来做大我国的野生动物产业。企业有十足的动力与能力加强对人工繁育行业的监督。
野生动物的保护、监督需要社会组织、单位与公众的积极参与。应在《野生动物保护法》总则中设置专项,将参与的权利、范围和监督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在有关野生动物买卖的诉讼当中,原告举证困难是普遍现象,针对此现象,应当考虑举证责任能否倒置。并且需要减免诉讼费用,需要资金支持。
六、加强野生动物交易的执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交易和检验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绝对禁止交易国家保护级野生动物、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但是如今的现实生活中,存在因执法不严导致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现象,应在法律修改中将执法责任放在首位,完善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等各方面。
七、结语
在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对于如何解决野生动物在当前存在的问题予以高度关注。目前,关于疫情中反应出来的,特别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暴露出的问题,需要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总结经验并吸取教训,补充完善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对野生动物给全社会带来的公共卫生风险进行防控,严厉惩罚关于野生动物的各类非法行为,杜绝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持人类与大自然之间的平衡性,必须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提上日程,并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完善保护名录,利用监管加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