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21年2月27日,两高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该条罪状命名为“袭警罪”,并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关于“袭警罪”的设立与否此前存在正反两种声音,支持设立的主要观点是现有的妨害公务罪不足以惩治日益泛滥的袭警行为,严重损害警察的执法权威和人身安全,需要对警察的执法行为加强特殊保护;反对设立的主要观点是单独设置可能导致警权滥用,在各公职之间有失平等保护,且袭警行为已在妨害公务罪中明确,足以充分保护。
据有关统计,2020年全国共有480名公安民警辅警因公牺牲;2019年-2020年4月,全国因公牺牲的司法行政干警近50人;2018年-2019年4月,全国共有303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因公牺牲干警人数分别为53人、9人、41人。其中因遇暴力牺牲的占较大比重,触目惊心的数字也表明全国平均每天有1名或以上的警察因公牺牲。因此,是否应该单独设置“袭警罪”当不辨自明。笔者认为,通过增设“袭警罪”,有利促使执法相对人更加谨慎地应对警察的执法行为,在提升警察依法履职之权威的同时,令其更加关注到警察人身安全不容侵犯的重要性,起到更好的预防和遏制作用,也能切实增强一线执勤民警的履职积极性。
“袭警罪”已然在争议中诞生,但须依法施行。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设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就“袭警罪”的正确适用谈几点认识:
一、“袭警罪”体现了所有警种的平等保护
“袭警罪”禁止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应更正为戒毒管理机关——笔者注),袭警罪侵犯的对象为人民警察,应当指《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所有警种的人民警察。
二、“袭警罪”强化了袭警行为的刑罚规制
与妨害公务罪相比较有三个变化:一是明确了“暴力袭警”的基本刑,取消了“从重处罚”规则,与妨害公务罪的相应处罚基本一致,保持了适度平衡;二是对“暴力袭警”禁止适用罚金刑,相比妨害公务罪的基本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体现了适度从重;三是对特殊情形的“暴力袭警”予从重处罚,明确“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体现了刑法对人民警察这一特殊群体予以重点保护的刑罚规制力度。
三、“袭警罪”凸显了人身安全保护的重要性
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为手段实施暴力袭警,“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以危险犯论处,既升高了法定刑,又便于认定,更增强了打击实效,避免了对未出现伤亡结果但又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行为处罚偏轻或打击不力等问题,从而起到更好保护警察人身安全的作用。
四、“袭警罪”不包括非暴力行为
对于以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仍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袭警罪论处。尤其是,对于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五、“袭警罪”不包括产生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
此前有人对暴力袭警导致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建议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罚,本次刑法修正案未采纳该种意见。对于暴力袭警导致伤亡等严重危害结果的,应依法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定罪处罚。
六、轻微暴力当谨慎适用“袭警罪”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如果行为人采用轻微暴力“袭警”,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条件,当不能以犯罪处理。比如,执法对象因一时情绪激动,以比较轻微的暴力抗拒执法,意识到错误后能当场及时认错的,当无追究必要。法律的适用尚需要一个过程,警察在执法过程应当谨慎言辞,避免与执法对象发生不当的情绪冲突,并保持必要克制。
七、监管羁押场所发生的袭警行为当区别对待
1.罪犯袭警一般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诉。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但是成立该罪需要“情节严重”的前提条件,一般需要对监管人员实施了拳打脚踢等的轻微暴力,造成监管人员肉体痛苦以上的感受或造成轻伤以下伤害的程度。破坏监管秩序罪在理论上与妨害公务罪构成想象竞合犯,因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法定刑较重,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破坏监管秩序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有法律特别规定。
2.罪犯袭警属一般情形的有可能构成袭警罪。根据袭警罪有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状描述,该罪没有“情节严重”的适用前提,对一般情形有可能构成本罪。但是,罪犯本身处于服刑期间,有固有的刑期,在量刑上还应遵循罪刑法定、数罪并罚、限制加重等原则。
3.监狱以外场所的袭警行为应按袭警罪追究。因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特殊,系为被依法关押的罪犯,对于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戒毒场所的戒毒人员实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袭警行为的,不能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
八、暴力袭击辅警的行为不宜以“袭警罪”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另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等相关工作。因此,辅警在执行治安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等相关公务期间,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受到暴力袭击,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当无异议。但是否能以人民警察身份论,尚有争议,尤其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侵害人刑责时能否适用从重处罚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不同认识。本次“袭警罪”的设置,笔者认为不能将“人民警察”的概念作扩大解释,不宜将袭击辅警的行为纳入“袭警罪”的归罪范围。
九、以特殊手段袭警的具体适用仍需作进一步明确
对以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特殊手段暴力袭警的行为,笔者认为重点在于保护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职时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但是,基于本罪对手段行为中有关工具的描述,在监管羁押场所较难发生被监管人员利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车辆实施犯罪的情形,尤其“管制刀具”有特定内涵,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但是根据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利用与法律规定的工具最相类似的手段袭警并危及依法履职的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当构成本罪。譬如,罪犯利用自制的非管制刀具或足以致命的生产工具袭击正在执勤的监狱民警,未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若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责,则该犯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若以故意伤害罪追责,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无重伤或死亡结果,该犯的法定最高刑亦为有期徒刑三年;若以袭警罪追责,则可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因此,对本罪该项情形的具体适用,希望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能够有相关明确。
十、“袭警罪”入刑后当应严格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
虽然《刑法》增设了袭警罪,但其适用前提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如果警察不是正在执行职务、职务已履行完毕、从事与职务履行无关的活动或者所执行的职务没有正当性甚至违法履职,当不属于本罪的评价范围。因此,人民警察必须确保自身过硬,做到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无论是执法依据、执法过程还是执法活动均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进行,避免违法滥权,才能在确保执法权威和保护自身安全中更好地打击面临的不法侵害,更好地回应民众的相关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