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离婚时一定会涉及到财产分配,而房产是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焦点。根据最新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含贷款)取得房屋产权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归属,不论房屋产权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房产价值,房产价值要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最后,分清负债部分与权益部分,如果存在未还贷款,先要将未还贷款部分从房产价值中减除,然后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的一方剩余房产价值的一半,取得房子一方单独偿还剩余的贷款本息。
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付清房款,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那么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房屋虽然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已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如果一方确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的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房屋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要将购房款来源分为婚前与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五、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意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有:
1.福利性政策房产;
2.商品房;
3.经济适用房。
购买以上三种房产,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六、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屋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在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资过,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而另一方如果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有名字一方的前提下,法院无法保护另一方的权益。也就是说,另一方即使出过钱,但如果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有名字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七、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2.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
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购房款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明。对此,法院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案件。因此,法院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购房款是向父母借款的一方另案起诉。
八、房屋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例如,房屋产权证上除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以下两种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诉讼,根据析产诉讼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