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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业打假人以茶叶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早于执行标准主张十倍赔偿问题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2日   浏览次数:5569 次  作者:罗莉

近年来,网络购物已经是大家普遍的购物方式,在网上购买茶叶也是普遍的消费行为。在购买茶叶这一消费领域,是否也存在如实体店常见的职业打假人进行的批量诉讼呢?

茶业销售领域的职业打假人常以茶叶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执行标准,影响其食品安全,主张十倍赔偿,职业打假人的该主张能否被法院支持呢?作为茶商若不让职业打假人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又应该提供哪些证据?

一、职业打假人的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

茶叶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执行标准,属于没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属于无证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提出获得十倍价款赔偿金的诉求,主要依据应是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那么食品安全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食品安全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里并未涉及茶叶生产日期在执行标准实施之前的问题,该问题,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范畴,只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才能够上升为食品安全标准范畴。

职业打假人的请求权基础是不成立的,茶商作为被告要出具茶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报告。证明茶叶无相关质量问题,检测报告对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指标均作了检测,检测结论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5民初9992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以茶叶仅构成标签瑕疵,但未就涉案茶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举证,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赔偿原告十倍茶叶价款数额。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4民终1906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出具了茶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报告,因此无需支付原告十倍茶叶价款。

二、何种证据是证明原告系职业打假人最有力的证据

本案系我所吴剑敏律师在一次公益服务中接触到求助人,考虑到遭遇的特殊性决定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吴剑敏律师指出,案涉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极少发生,进入司法裁判领域的案例更加少见,尽管当事人的诉请在常情上显而易见需要支持,但其合同资料不足存在诉讼风险,最后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和传统的丧葬习俗解决了法律适用问题,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维护了善良的道德风尚,并展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重要作用。吴剑敏律师同时认为,公墓单位的《造墓证》系管理性凭证,法律上认定安葬权利的主体与现实中确认的办证主体或持证主体不尽相同,不能将《造墓证》视为用户主张权利的唯一凭证,有关公墓单位如果在亲属关系登记或持证主体等环节上加强改进和完善,或许能减少类似本案的情形发生。

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5民初9992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列举出“原告从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在12315平台共计投诉举报高达544次,购买商品类型主要为各类食品。原告购买涉案商品时间段、集中投诉举报的行为表现及上传附件材料方式均有别于正常消费者,其购买商品的行为不是出于生活消费需要。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原告投诉的处理意见中认定原告系职业投诉举报索赔人员,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是以获取金钱为目的、集中购买商品、大量投诉举报、滥用救济权利的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悖公序良俗,购买涉案商品的真实动机在于谋取金钱高额赔偿,不是正常消费需要”。但法院认为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本次购买行为并非出于生活消费目的,不予采纳。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10217号民事判决书指出,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原告是职业打假人,一审法院调查出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就有七、八十个案件。二审法院进行粗略统计,以“崔桂祥”为原告的买卖合同纠纷及消费者权益保证纠纷诉讼在苏州市达70件之多,且其中不乏涉案商品为茶叶类似诉讼,在相关诉讼案件中崔桂祥均批量购买涉案商品,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随后以各种事由起诉至法院主张退还货款、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赔偿金,明显具有牟利目的,故崔桂祥主张龙兴茶叶公司支付价款十倍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以原告在法院系统相同的案件数量证明原告是职业打假人的证据,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处理意见中对原告身份的认定证明原告是职业打假人的证据相比更容易获得法院的采纳。

三、此类案件的诉讼结构特点

淘宝、拼多多、抖音、京东等电商公司常常是此类诉讼的第二被告,该第二被告或缺席开庭,或到庭应诉,多以“其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非本案涉诉商品销售者,不是本案适格被高;能够提供涉案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不存在明知、应知商品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等理由进行抗辩。法院的最后判决中,并未让第二被告电商平台承担责任。

2020年以前的案由还是买卖合同纠纷,2020年以后的案由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10217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5民初9992号民事判决书和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4民终1906号民事判决书中,案由均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因为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修改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综上所述,我们可知仅以茶叶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早于执行标准主张十倍赔偿并不容易获得法院支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才是赔偿的核心。作为涉诉公司要证明其茶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最好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针对职业打假人的有利证据并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出具的处理意见,而是向法院提供同一原告相同案件的情况说明,引导法院主动去检索,增大法院对原告职业打假人的内心确信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