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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球损伤是何原因?凭解剖图片推翻鉴定意见,面临高额索赔最终达成小额调解结案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10日   浏览次数:1278 次  作者:方晶磊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3日,赖某受雇于李某在加工石墩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刀片破裂,破损刀片插入赖某左眼眉骨。事发6天后,赖某在医院行晶状体摘除手术并进行置换。赖某认为其眼球损伤系因刀片外伤所致,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20年3月,法院指定的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赖某因外伤至玻璃体出血并进行人工晶体置换,伤残等级为十级,外伤参与度为50%。赖某根据鉴定结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约二十万元。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原告赖某的十级伤残与被告李某刀片插入眉骨的外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鉴定外伤参与度50%是否可以按比例减轻赔偿比例?

本案难点,本案鉴定意见系法院指定鉴定形成,正常情况下几乎没有推翻的可能性。而经代理人查阅大量案例,发现根据浙江省现有生效判决,法院一般不会因50%参与度而酌减赔偿金额,对于伤残等级通常按照100%的比例支持损害赔偿。

由此,否定外伤导致眼球损伤的因果关系成为了本案唯一的突破点,一旦成功,李某只需要支付外伤致眉骨骨折的医药费以及部分三期费用,预计不超过2万元。

经代理人仔细研究,根据法医学原理,造成晶状体损伤通常有内外因两种因素,既眼部自身疾病与外力伤害,插入眉骨的刀片真的有直接损伤到赖某的晶状体吗?

突破点一:逻辑分析叠加力揪瑕疵,否定鉴定意见

分析证据过程中,代理人抓住了鉴定意见中大量瑕疵,成功让法官认真考虑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1、鉴定材料未经法庭质证;

2、鉴定材料缺少大部分就诊病例;

3、鉴定意见合理性存在疑问,通过仔细分析鉴定结论所依据的相关材料,核对鉴定意见和补正材料的时间顺序等,经过逻辑推理,代理人认为,仅仅通过鉴定意见不能得出"破损刀片伤及晶状体"的确定性结论,也无法得出自身疾病导致晶状体摘除的结论,最终答案还要通过对病例材料进一步分析论证才能得出。

突破点二:发现疑点找到关键证据

带着赖某可能存在其他眼睛相关疾病的怀疑,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了赖某其他就诊记录,果然有重大发现。共查到赖某15份不同医院的门诊病历,其中形成于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23日之间的11份病历显示,赖某同时患有青光眼,而青光眼很可能是造成晶状体摘除的内因。

拿到了这些证据,代理律师有理由相信赖某晶状体摘除手术系因青光眼所致,而非外伤所致。但欲说服法官,仅仅根据被告代理律师单方面分析还不够,还需要客观事实以及科学依据作为有力支撑。

突破点三:法庭发问,还原案件客观事实

代理律师在庭审中通过向赖某法庭发问的方式向审判法官说明,赖某在受伤以前就存在青光眼的疾病,并确定赖某其在工作时曾佩戴矫正视力的眼镜,破损刀片虽插入眉骨但眼镜镜片完好无损。晶状体置换术后原告赖某视力良好,不再需要佩戴眼镜。因事故中眼镜并未受损,以此向审判法官证实事故并未伤及晶状体的客观情况。

突破点四:医学原理打消法官顾虑,获得原告认可

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眼球医学解剖图,根据图片所示的眼球机构,晶状体位于眼睛的最前方,在晶状体周围有角膜、瞳孔、视网膜、前房等,晶状体并未与眼眶(眉骨)相连。

而赖某受伤部位是左眼上眼眶,并且在赖某2019年10月5日即受伤当日的就诊记录中,从未提及刀片伤到巩膜、前房、角膜、睫状突、虹膜等任何眼球部位。这种情况下晶状体因外力受伤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强大的外力作用正面直击眼部,造成挤压伤害。本案中赖某眼部系刀伤并非挤压伤,故此次外伤事故不可能伤及赖某眼部晶状体。以上医学常识的系统论述与讲解让法官最终认可了我方代理律师的意见,同时也获得原告赖某的认可,最终赖某欣然接受李某支付3.8万元作为一次性赔偿的调解方案,本案到此终结。

【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系在法院指定鉴定的情况下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代理律师通过对鉴定意见涉及的鉴定日期、鉴定材料、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形成日期进行全面分析,调取并分析病例材料,学习法医学知识,最终否定对己方不利的鉴定意见,提出"无因果关系"的代理意见,成功说服赖某以及审判法官,顺利调解结案。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会涉及到鉴定意见以及合理用药等常见非法律问题,审判法官往往以鉴代审,尤其是经过法院指定鉴定的鉴定意见审判法官通常全盘接受,很难被推翻。此时代理律师不要局限于在书面材料的审查中,应积极学习法医学知识,找出案件疑点,挖掘辩论要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同时,个人认为作为律师而言,代理案件胜诉不是最终目的,解决双方矛盾才是律师存在的真正价值。

(本文系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首届经典案例评析大赛获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