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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涂欢律师代理的“刮码销售正品”案,入选钱塘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16日   浏览次数:1418 次

将商品刮码处理后再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某生物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与杭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生物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系“艾科”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医用测试仪等。(2021)赣洪大证内字第20496号公证书显示,被告杭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欧诺康家庭医疗器械”网络店铺,销售的“艾科血糖测试纸乐易捷OGM-OGS-111血糖试纸条糖尿病检测独立装”商品显示,已售400+,评论215条,25人份/盒的单价为45.8元。庭审中,当庭拆封公证保全的原告购买的物品,其中“艾科乐易捷血糖测试条(葡萄糖氧化酶法)”的外包装盒上的正品溯源码已被刮去,无法核对商品是否为正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实际销售商品时,仅刮去正品溯源码,商品外包装上依旧保留完整的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及条形码,其刮码行为客观上破坏了商品的整体性,虽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不正当地利用原告多年经营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并未在商品详情界面对刮码行为进行告知,依旧以全新正品形式销售,并从中直接获取收益,其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又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对原告的品牌价值造成贬损,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被告杭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某生物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诉讼合理支出)5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商品的标识码通常具有标注产地来源、真伪信息、授权管理信息、售后服务信息等诸多功能,生产者通过标识码实现价格管控、防止窜货、销售限制等。刮码销售是一种将商品出厂条码、编码等标识刮花损坏、篡改或消除后再进行销售的行为,妨碍产品经营者对产品质量的追踪管理,破坏了其固有的销售模式和营销体系,损害了其向消费者兑现产品质量承诺等合法经营的权利,长此以往,甚至会对权利人的品牌价值造成贬损。刮码商品价格一般比市场价格低,不少消费者会因其价格低廉而选择购买。该案判决对刮码销售商品行为性质进行了准确界定,有利于辖区企业防范相关涉诉风险。同时,由于刮码商品存在质量和安全风险,也提醒消费者不应贪图一时便宜而随意购买,特别是购买医药、食品、化妆品等与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时,更应谨慎。

(本文转自钱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