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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善大讲坛第三十期】胡灵飞律师主讲《建设工程领域劳动关系的确认及工伤认定》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0日   浏览次数:455 次  作者:胡灵飞

编者按

“六善大讲坛”,旨在通过讲座交流执业技能、分享办案经验,形成互帮互助、共同研讨、共同进步的学习氛围,不断提升律师专业素养和办案质量,以求为广大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目前我所已吸收多名业内知名律师组成讲师团,后续还将陆续邀请资深司法实务人员、法学专家教授参与主题讲座。“闻香宜下马,愿醉且登楼”,热烈欢迎兄弟律所及广大同仁参与本讲坛,增进友谊,分享交流,共同成长。

六善大讲坛

NO.30

2023年9月13日,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六善大讲坛”第三十期如期举行,由我所婚姻家事部主任胡灵飞律师主讲《建设工程领域劳动关系的确认及工伤认定》,来自杭城多家律所的20余位律师积极参加论坛,跨所交流学习。


主讲环节

胡灵飞律师从法院判决结果完全相反的四个案例切入,围绕着建设工程领域劳动关系的确认及法院审查的要点依次展开,详细解析了判决中的法院说理部分和法律依据。其中案例一、案例三最终法院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主要理由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该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而案例二、案例四则否认了劳动关系,法院在解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时认为,建筑施工企业将承建的工程发包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理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该“用工主体责任”在理解上并未突破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三者间的法律关系,即不能由此直接推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在未有书面劳动合同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须结合劳动人事管理、劳动报酬支付、劳动业务联系等诸多因素综合评判。类似案件,因为细节的不同法院最终的判决截然不同。

胡灵飞律师还提出一个自己代理过的案子供大家分析,针对胡律师提出的“1、申请劳动仲裁的对象?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2、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3、建设工程领域工伤的认定与劳动关系确认之间的关联性”三个问题,与会者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就实践中建设工程领域劳动合同的签订、实际施工人与农民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的缴纳与理赔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总结点评

最后,胡灵飞律师还在论坛上分享了自己归纳整理的涉及建设工程领域劳动关系的确认及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大家纷纷表示,本次跨所劳动法案例研讨和学习,干货满满,收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