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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推定发票接收方为买卖合同主体,增值税红字发票不是想开就开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   浏览次数:558 次  作者:包子游

【裁判要旨】

根据卖方自述,因案外人郑某某在向卖方购货时,口头一直是以收票方名义向卖方购货,卖方依据案外人郑某某的指示将发票抬头开具为收票方,因此本案并非卖方开票有误的情况,且本案产生纠纷的原因系卖方主张存在剩余货款未支付而非存在货物退回等情形。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本案并不属于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形,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主体为销售方(即卖方)而非购买方(即收票方)。因此,卖方的诉讼主张,应予驳回。

案件事实


2014-2016年,卖方与案外人郑某某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收票方代案外人向卖方支付过部分货款,案外人郑某某欠货款若干未支付,卖方以收票方为被告,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票方承担还款责任,卖方认为其增值税发票开具给收票方,因此买卖合同主体系与收票方建立。

收票方提出抗辩,卖方与收票方并无买卖合同关系,且收票方未收到卖方货物,要求法院驳回卖方诉请。

卖方见无法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又变更诉请,要求收票方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一审法院错误支持卖方诉请。

提出上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卖方起诉或判决驳回卖方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本案(1)收票方从未与卖方签订过购销合同或买卖合同。(2)收票方从未收到卖方提供的货物,也未签过入库单、验收单等凭证。(3)卖方提供的往来明细账显示,2015年2月16日、2015年7月1日、2017年1月26日、2019年7月18日,有收到货款的记录,但收票方在上述时间未向卖方支付过货款。因此,无法认定卖方与收票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2、卖方变更诉请,要求判令收票方立即向卖方开具一定数额的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红字(作废)发票,如收票方逾期不予开具,则赔偿卖方增值税损失若干元,依法不应支持。


(1)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有明显错误,根据原告一审陈述,因案外人郑某某在向原告购货时,口头一直是以被告名义向原告购货,原告依据案外人郑某某的指示将发票抬头开具为被告名称,因此本案并非开票有误的情况,且本案产生纠纷的原因系原告主张存在剩余货款未支付而非存在货物退回等情形,故本案并不属于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形;(2)一审判决确认的“要求收票方向卖方开具金额为******元的浙江增值税发票对应的红字发票”是一项收票方无法履行的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主体为销售方而非购买方。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卖方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