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并提出有利的辩护意见。但在办案过程中往往要面对当事人低落的情绪、糟糕的心境及其家属各种各样的期待,也有年轻律师经常问我怎样处理好依法办案中遇到的情感碰撞难题?譬如:有的家属会说“律师,我炖只土鸡帮我带去给他补补!”、“律师,他喜欢抽烟,帮我带点烟去吧!”、“律师,让我家里人写封信带去给他看看!”;有的当事人会问“律师,能否用你的手机给家人电话问候一下!”、“律师,我现在很后悔,能否把我这几天写的带给×××!”、“律师,能否转告我女朋友,让她另外找人吧!”等等。有时需要刑辩律师认真分辨,合法合理合情地做好或解释或沟通等工作,尤其不能因为依法办事而忽视亲情传递,弱化律师服务的社会价值。
当然,依法办案是刑辩律师的工作前提,会见过程中应首先遵守法律规定、律师执业规范和监管场所的特别规定。我国《刑法》第306条就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会见过程中就不能出现有可能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等行为,如透露案情、带非律师或家属会见、传递纸条、打电话、录音录像、教唆嫌疑人说假话做伪证或提供“假立功”线索等;《律师法》第40条和《律师执业规范》第43条分别明确了律师执业的禁止性行为和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分析意见的规定,刑辩律师就不能有夹带私话、传递暗语、承诺结果或自称有疏通关系的渠道等行为,甚至帮助办理违法事项;监管场所也有为确保场所安全的特别规定,如不得传递钱物、食品、信件、纸条,不得抽烟、打手机等。因此,刑辩律师需要懂规矩才能办好案。诚然,在传递亲情中要首先服从依法办理,但刑辩律师决不是做一个直白的“传声筒”,而应在亲情力量的传递上有所拓展,有时还能为促进依法办案找到新的突破口。现借本所的学习平台,分享几点体会,期待抛砖引玉。
1
要有倾听、共情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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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事实时,有的既是在讲案情也是在讲遭遇,大多不会按照律师想要的重点表述,有时谈到有情感依赖的家人时,就会不由自主地出现情绪波动,特别想知道家人此时状况或对其的态度,律师此时可与之适度共情,加深他的内心体验,要帮助其摆脱或缓解困顿的心境,增强羁押环境的适应能力,不宜认为与案件无关而打断其交流或是转移话题。有时通过适度的倾听与共情甚至会改变一个人的人生态度,这对家属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曾经有一位对父母有较强情感依赖的年轻人,一度情绪低落,感觉人生从此黑暗,后经过必要的心理疏导,辅之父母贴心话语的教诲,终于悔悟到之前走了不该走的路,一句“请爸爸妈妈放心,从此以后我会一切向前看好的”,把父母感动到落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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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要有传递、互动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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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一些亲情传递工作,势必会影响办案精力,但这也正是他人无法代替律师的价值所在。有的家属在办理委托时,出于急切要求会见的心理,想不到请律师带上嘱咐,有些当事人因为紧张等原因忘记了对家人的问候,尤其是初次会见,有些心理话还会不好意思开口委托律师传递,律师此时可以作适度的提醒或提示,向他们表达必要的关切,不仅有助于拉近沟通的距离,也有利于促进会见顺利。曾有一个父亲的儿子涉事,父亲平时严厉且嗜酒,尤其是早餐饮酒,儿子敢怒不敢言,双方也交流不多,儿子犯事后父亲面对律师却不知道想说些什么好,后面经过提醒和了解状况及时将父亲的真切关心传递给儿子,儿子听后十分感动,再三提出要将戒除不良习惯的关切带给父亲,后来这位父亲果真改掉了持续多年的坏习惯,而儿子则表示“今后一定要让他们看到一个不一样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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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要有化解、帮助的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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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取得当事人信任后,有的时候会更多地聊到与家人、亲人或恋人的一些具体事情,有的甚至委托律师带话处理一些感情纠葛方面的问题,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律师有时会处于两难境地,这就需要律师从双方的真实情感上来考虑具体的处理方式,有的要适度拒绝、有的还要及时解答相应的民事法律知识。曾经有一对年青夫妻,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丈夫因涉重罪被捕,感觉很对不起家庭和妻子,执意要求律师带话让妻子改嫁,而妻子方面则多次向律师表示,只要他今后改正错误,判再长的刑期也愿意等待并照顾好他的家人。事实上丈夫没有真心要破裂情感的初衷,律师断然拒绝了男方的请求,后来也给这对夫妇留下了美好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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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要有洞察、捕捉的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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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被当事人接受有一个渐进过程,有的当事人起先会有防备心理,有时还会用掌握的法律知识对律师进行一番考察,律师既需要坦然面对,更需要与之互动,有时还要结合亲情的力量降低其防备心态,尤其要通过言谈举止洞察有效的案情信息,及时做出针对性提问,提高会见质量。曾经有这样一位当事人,之前聘请过多位律师,与他会见似乎不是在提供法律帮助而是在接受法律考试,其陈述的案情前后几次几乎没有什么大的变化,后来发现他爱聊家庭、爱聊人生,就将家人的问候和嘱咐与之深化共情,逐渐有了共鸣,话闸子也就打开了,其在无意中透露了被疏忽的细节,后经查证核实并作为有利证据提交,得到了办案机关的重视,在量刑中对其作出了有利判决。后来才知道他不讲这个事实是自认为这个情况根本没用,他的案子要有关系才会有用!
作者介绍
吴剑敏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现系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浙江省法学会商法学理事。
2016年离职执业,曾在浙江某政法机关工作22年,从事公职律师两年,历任多个部门负责人,多次获个人嘉奖、优秀公务员等荣誉,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执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熟悉公司、企业管理中的纠纷处理和风险防范业务,并常年为某省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人工智能开发企业提供专业支持,基础知识全面。拥有心理咨询师资质,在办理刑事法律服务中,能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心理辅助支持,刑事业务专业突出。
所获荣誉:
2017年度荣获杭州市上城区优秀律师称号
2018—2019年先后有两篇论文在市级以上协会举办的论坛上获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