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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记者”时代下的素人隐私保护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17日   浏览次数:646 次  作者:李亚楠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智能化手机的日渐普及,普罗大众通过自媒体平台对于新闻传播的参与度越来越高,每个人既是网络新闻的浏览者,同时也可能变为网络新闻的制造者。自媒体又称为“个人媒体”,其特性是传播范围广阔、时效迅速,而以个人传播为主的新闻传播模式的到来,代表“全民记者”时代已经全面兴起,一段视频或者几张图片配上编辑好的文字发布在网络平台后,如X博、X音等,迅速引起关注爆点,受众参与讨论量甚至可以以亿计,其传播的时效性和受众的广泛性令传统新闻媒体望尘莫及。

      但是,本文要论述的并不是因“全民记者”而激增的网络新闻量和带来的虚假舆情等弊端,而是在当今网络新闻带来热度、热度带来流量、流量带来名气、名气变为利益的形势下如何在没有边界的网络世界里限定隐私权的边界,即被迫成名的素人在网络世界里可采取的迅速有效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方式。假如某一天,同为素人的我们在被迫成为某一个新闻中的主角后隐私被曝光、生活节奏因此被打乱的情况下,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这也是目前我国立法中关于网络世界里“个人隐私权保护”需要填补的空白。

首先要明确的是,素人是否可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拒绝被拍摄,或者即使被拍,也可以拒绝视频或者图片被放在网络上,否则就可以被视为侵犯了其隐私权。法律上的隐私权概念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而如今,通过自媒体传播的新闻中的当事人在公开领域的行为往往被模糊了本来的新闻关注点,反而是个人隐私被关注被曝露进而影响到现实的私人生活的事件屡见不鲜。以前段时间走红的“微笑收费员”为例,因为工作上要求高速收费员在收费时应微笑服务,这位收费员在工作时被人拍摄了视频后又上传网络从而引发“职业假笑”的讨论。诚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该收费员工作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拍摄视频尚无法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但是被动当上网红后,其私人信息被曝光,本人也受到了数以万计的各种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构成了隐私暴露,其私人生活安宁被打扰。最后这位收费员以上传的视频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为由而报警,要求各大网站下架其被拍摄的视频,但由于耽搁时间太长,视频已经在网上广泛传播,隐私信息也已经流传开来,影响已经很难消除。

无独有偶,2016年山东大学就开始实施的“学伴计划”却在2019年7月登上微博热搜榜,迅速发酵为一场针对此计划的舆论之争,且不论该计划的合理性和执行上出现的问题,一部分网友的焦点已经集中在参与该计划的女大学生身上,冷嘲热讽甚至人身攻击。山东大学某位女学生气愤之下在某条微博下的发言被顶到最高,本人的照片被曝光、学籍信息被泄露,网友开始对其生活做出毫无依据的指责,其中不乏污言秽语,该女生表示其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被网络言论攻击到不再上网查看相关信息。

上述两起事件,都是在非隐私领域的信息作为新闻被曝光,进而侵害到素人的隐私权,其私人领域的私人生活受到侵扰,即使以报警或者回避的方式处理,但由于网络传播的速度太快,当事人很难在广阔范围内消除一切影响,网络世界影响了现实世界,当事人的隐私权得到的保护往往具有滞后性。而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规主要是以下几条: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上的隐私权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于侵犯隐私权的定义、情节、后果以及权利加害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尤其是被侵权人保护自己隐私权的救济手段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即使规定了权利加害人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被侵权人也无法迅速有效的实施。而在刑法中也并未对泄露隐私的行为明确刑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散布隐私的处罚又太轻,无法对权利加害人形成有力的震慑。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即暴露隐私亦是侵害名誉权,但是仍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尤其是在“全民记者”的时代下,我国法律对于网络世界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薄弱的。

今年8月30日发布的一则报告显示:2019年上半年,中国网民的人均每周上网时长为27.9小时,较2018年底增加0.3小时,手机网民经常使用的各类APP中,使用即时通信类APP的时间最长,使用网络视频、短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文学和网络音频类应用的时长占比分别位列二到六位。网络在人们生活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在自媒体盛行的今天,不排除有一些人为了成名获得流量而以自己为主角制作视频放上网,可是被动成为网红的素人或者仅仅因为发表了不符合大众期望言论而被暴露个人隐私的案例也不胜枚举。我国目前认定隐私权被侵害需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而隐私权被侵害的后果主要就是表现在被侵害人的生活被打扰,其产生了焦虑、羞愧、烦躁等心理问题,严重的还会导致抑郁、躁郁等精神疾病。网络爆点对于很多人来讲只是一场网民狂欢,在巨大生活压力之下无处解压的网友在各种网络新闻中肆意评论、网站赚取了流量、媒体号达标了KPI,而被曝光隐私后的素人所承受的精神压力是难以想象的,因为法律的滞后性,被侵害人采取的法律手段也有限,其隐私权得到的保护是不完备、不周密的。

2017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日常运行制度作出规范,该《规定》特别强调了公民隐私保护,落实网络实名制,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主体,应当审核用户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网信部门备案。这是关于隐私权保护立法的进步,但实施两年来,却仍未关上侵害隐私之门,某些自媒体反而将这扇门开的更大了些。个人认为,素人的隐私权的保护不应只是一种消极维护权,素人不是公众人物,不需要开放一部分的私人领域、不需要时刻活在摄像头之下、更不需要时刻担忧隐私被公开。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法律的规定,比如韩国法律就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拍摄、公开、展示他人的脸部或身体特征,即使是韩国艺人因为工作需要而在街道、商场等公开场合拍视频,一般也会对路人的面部进行马赛克处理。

个人建议我国法律应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进行完善,构建隐私权保护的框架,如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明确隐私权的定义、侵害隐私权的方式、情节、后果,权利加害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隐私权侵权的救济方式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尤其是被侵权人的救济手段,从积极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角度可规定未经被拍摄者允许而拍摄或公开的视频或者图片需要对被拍摄者进行马赛克处理,不可展示被拍摄者会被辨认的个人特征;从消极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角度则可规定一旦隐私权被侵害,在被侵害人报警或者向法院诉讼之前可以在提供身份证明的情况下先行行使请求网站下架视频或新闻的权利,并将该权利明确规定在被侵权人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的相关法条之中,而网站在被侵权人提供身份证明后应当无条件下架相关视频,屏蔽相关信息,尽可能降低个人隐私被暴露和被传播的几率。“全民记者”时代下的素人隐私保护与当下每个人的利益都息息相关,在“全民记者”的今时今日,我们是看客,但谁也说不准哪一天就成了网络爆点的主角。每个人现如今都随身携带摄像头,可是如何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使用摄像头,至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道德是人们意识的产物,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许有些素人是因为其某些行为违反了道德和法律而被拍摄视频公布上网的,在公开场合拍摄的视频是不应当被认为侵犯了素人的隐私权,网民对于网络上发表的非私人领域的非私密视频以及对某个人公开发表的言论有评论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应当侵害到别人的合法权益,公布素人的视频进而曝光素人的隐私,针对素人发表的不合己心的评论上升到人身攻击进而侵犯素人的隐私,典型的“对人不对事”,对于别人的隐私指手画脚式的“全民公审”已经偏离了原本的事件。而且视频可以剪辑,信息可以误传,谁又来保证自媒体传播的新闻就一定是真实的呢?对广大网民而言只是打打字评论一下,如果真的造成伤害也可以说是由于被发布者误导,但其实肆意曝光隐私并不断传播隐私,对于素人的隐私进行毫无理据的指责已经对网络爆点的素人主角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这是一种网络暴力,每个人都是加害者,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当然,本文并不是说自媒体就不可以发表素人的相关视频,但视频是发布者意识的表现,这种意识的表达应当得到限制,网络世界的民众也应遵循道德和受法律的管束。在网络世界应明确划定素人隐私权保护的界限从而保护个人隐私权,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身边的“记者”曝光而被网络暴力的那个人。所以,下一个,轮到你了吗?

 

律师介绍

李亚楠律师,大学英语专业毕业,曾任职于世界前100强企业,后在郑州大学研读法律,2013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在某市举办的首届公诉人与律师诉辩对抗赛中获得“最佳辩手”的荣誉,其对经济类犯罪辨析也有独到的见解。

主要业务方向是商法经济、金融证券以及网络领域的相关民刑法律,提供法律服务的公司涉及传统商业、建筑工程、电商、金融以及区块链等,有着丰富的法律顾问经验。曾参与某公司债券发行和某公司的破产重组工作,执业以来主承办过多起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家事纠纷、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建筑工程、股东权利纠纷、票据纠纷、股票金融纠纷以及商业交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民商事案件,为主办理多起经济类犯罪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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